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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占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土地私有,占有不均。
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土地改革前調查統計,全縣耕地33.53萬畝,人均耕地4.02畝,其中地主占有耕地36968畝,占耕地總面積的11.02%,人均11.3畝;富農占有耕地18752畝,占耕地總面積的5.6%,人均7.78畝;小土地出租者占有耕地10644畝,占耕地總面積的3.17%,人均耕地10畝;中農占有耕地192462畝,占耕地總面積的57.4%,人均耕地4.8畝;貧農占有耕地69931畝,占耕地總面積的20.85%,人均2.36畝;雇農占有耕地4285畝,占耕地總面積的1.28%,人均0.9畝。地主人均占地是貧農的4.79倍、雇農的12.56倍。
剝削方式
地租 歷史上,地主將占有的大量土地出租給貧苦農民,從中收取地租。本縣地租多為麥租、棉租,也有錢(銀)租。一種為定租,不分天旱雨澇,實行固定租額。每畝水澆地一般為4~5斗(每斗13.5公斤)小麥,有的高達7~8斗。旱地每畝約3~4斗小麥。另一種為活租,即農民租種地主的田地,只定分成比例,好的田地收獲一般對半分(地主、佃戶各半),差的田地一般四六分。租期不等,最長的為10年,短的1年,一般為3年。
雇工 地主、富農經常顧用長工和短工,多者四五人,少的一二人。農忙時還雇有一至兩個月忙工者。長工年薪多為小麥3~4石,忙工臨時議定。雇工每天干活為十二三小時,農忙季節干活長達十七八小時。1949年,全縣地主、富農雇用長工1437人,平均每戶3人。
借貸 形式有三種:一種是借貸實物。即農民在困難時,向地主借糧,年利率50%~100%。按期還不起的,利上加利,俗稱“高利貸”、“驢打滾”。第二種是賣青苗,也叫“賣空倉”。即在青黃不接生活困難時,將未成熟的農作物,按所產糧食價格的一半賣給地主。第三種是“抵押”。即農民在困難時,借地主的錢糧,而以土地抵押,到期仍還不起者,即將土地低價賣給地主。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據不完全統計,本縣放高利貸者131戶,借貸農民488戶,借糧511.4石,貸款1029個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