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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8月,中共中央發布《關于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后,全縣65個高級社即建成6個人民公社。是年10月,又按縣的范圍建立了高陵人民公社。一縣一社,縣社并存。
人民公社將原高級社所有的土地、耕畜、農機具、水利設施、公共積累,全部改為公社所有。實行“政社合一”的體制。
勞動管理
人民公社成立初期,生產管理實行勞武結合的大兵團作戰。隨后,采取派活上工,以工核算。1961年起,推行小段包工、定額管理為主的勞動管理形式。1966年后,勞動定額管理制度被取消,學習大寨經驗,推行政治評工。平時社員勞動只記出勤天數,不記數量和質量,1個月或半月評議1次,先評出“政治思想好、勞動態度好、干活質量好”的“標兵工分”,再由社員對照,自報公議。1974年后,實行等級工分和定額工分相結合的勞動計酬辦法。等級工分按男女、強弱勞力分別定級,同工不同酬。導致上工一窩蜂,干活磨洋工,出勤不出力等弊端。
財務管理
人民公社建立初期,實際上是由公社或大隊管理,“平調風”、“共產風”盛行。1961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試行草案》頒布后,實行在公社的統一領導下,以生產隊為基礎,公社、大隊、生產隊三級核算,各計盈虧的財務分級管理體制。生產隊一般設有會計、出納、保管員和記工員,每年制訂財務收支計劃,制訂夏季預分和年終決分方案,交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行。有的隊還建立有民主理財制度,按月向社員公布糧、錢、工、物等項賬目,接受群眾監督。
物資管理
公社化初期,實行公社所有制,公社可以無償調撥隊里物資。后糾正了“平調風”,實行“三級管理,隊為基礎”,房屋、耕畜、農機具、農用生產資料和農副產品等,除全社或全大隊統一使用的大型農機具分別由公社、大隊管理外,其它均由生產隊管理。生產隊倉庫均設專職保管員,并制訂有《保管員職責》和《保管制度》。
收益分配
人民公社的分配,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包括實物分配和現金分配,堅持“國家、集體、個人”三兼顧原則。國家部分以交納農業稅和收購糧食為主;集體提留公積金占3%~5%,公益金占2%~4%,生產費用按翌年生產需要提留。每年分配通常要經過制定分配計劃,半年預分,年終決分。社員的糧食分配,采取基本口糧和按勞動工分相結合的辦法(如人勞各半或人六勞四等),或按基本勞動日保基本口糧的辦法,或按“兩基本保一基本”的辦法,即基本勞動日和家庭交肥基數保基本口糧的辦法等。對軍烈屬、“五保戶”和其他困難戶,用公益金照顧。現金分配,扣除糧、棉、油等所攤資金外,其余全部兌現現金。大多數生產隊勞動日值很低,一些生產隊,因生產費用過大,或經營管理不善,社員分不到現金,或分給社員的現金不能全部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