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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在農業合作社時期,曾推行不同形式的定額管理,如“三包一獎”和包產到戶、到組等各種生產責任制。但在“左”的錯誤影響下,這些責任制被當作“資本主義”尾巴而遭到批判。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后,農村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各種生產責任制得到恢復和發展。
1979年,全縣12個生產隊試辦聯產到組責任制。1980年全縣實行聯產到組的生產隊有126個,實行小段包工的生產隊44個,還有一些生產隊實行聯產到勞。工副業生產實行專業組聯產承包。
1982年后,貫徹中央《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的意見》,全面推行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制,大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承包的土地所有權仍屬集體,經營權歸農戶。農戶依法向國家交納農業稅和一定數量的征購糧,向集體上交公益事業提留款。承包預留地的農戶,只交承包費。群眾稱這種責任制是“交夠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糾正了長期以來生產管理過于集中和分配上的平均主義,使農民有了充分的經營自主權,調動了生產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