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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管理機構
行政機構
漢時,白渠在三輔督水管理之下,縣及其以下機構不詳。唐時,鄭白渠直屬京兆少尹負責,有時兼以“渠堰使”銜,或另設“渠堰副使”。縣由縣丞負責。宋豐利渠分水時,渠下各縣知縣親到限首共同監視。元時,先設渠堰正副使,置司于云陽縣,后設河渠營田使司。隨后又設屯田總管府兼管河渠事,下設所。高陵縣屬涇陽所管理,由達魯花赤勸農事負責。明代,廣惠渠自渠首引水口至王屋一斗為官渠,由四縣(三原、高陵、涇陽、櫟陽)共管,王屋一斗以下渠道為民渠,由縣劃段分管,縣由縣丞(或知縣負責)。清至民國初年,設龍洞渠管理局(駐云陽),下設高陵、仁村兩個管理處。民國二十一年(1932)涇惠渠建成后,設涇惠渠管理局,縣內設高陵、彭李、陳王三個管理站。
新中國成立后,縣政府四科(生產建設科)兼管水利工作。1956年,農林水牧局成立,分管水利。1959年,本縣并入三原縣,設水利部負責管理農田水利工作。1961年恢復縣制,復設農林水牧局分管水利工作。1968年9月縣革委會成立,水電由生產組兼管。1970年7月,成立水電局,專管水電業務。
基層組織
據《大唐六典》載:“每渠及斗門置長各一人……。及灌溉時,乃專管其水之多少,均其灌溉焉”。宋沿唐制,元置斗吏,清置受水吏夫。據清《高陵縣志》載:“清初,高陵有吏夫40多名,雍正時增為57名”。民國時期,涇惠渠管理局將干、支渠劃段。段設水老,斗設斗夫,村設渠保。三十七年(1948),本縣各干、支渠共有水老20人,斗夫98人,渠保540人。水老、斗夫按其管理灌溉面積、工作任務,由管理局發給生活津貼。
新中國成立后,設高陵、彭李、張卜三個管理站。干、支渠結合行政區劃重新劃段。水老改稱段長,斗夫改稱斗長,渠保改稱水利組長,其人選由管理站與當地行政組織協商確定,段長和斗長由管理站任命。其工資待遇,段長由管理局水費收入中支付;斗長由受益群眾籌資解決;水利組長誤工,由本村籌措解決。業務受管理站直接領導,行政受當地政府領導。1989年,全縣行水干部計有段長19人,斗長125人
第二節 業務管理
設施管理
渠道管理 引涇灌渠,自古以來,由于河床下切,渠口抬高,渠道破損,唐、宋、元、明、清各代均不惜重帑,進行修浚,初建成時管理都比較嚴格。唐代立有《水部式》,對水利工程的管理與維修都作了具體規定,其中有不少條文專門是針對鄭白渠的。元代建有《洪堰制度》,成為古代直到后來渠道管理的準則。明代,渠道管理極為嚴格。天啟二年(1622),高陵知縣兼涇陽縣事趙天賜明令嚴管,立碑示眾。
新中國成立后,涇惠渠由涇惠渠管理局負責管理,國家投資,群眾投工,維修養護。干支渠道及建筑物由管理局承擔修建、養護、維修。每年冬春季放水前定期整修一次。斗渠及其建筑物由管理站負責管理,受益村、組出勞,每年定期清淤、除草、整修建筑物,保證渠道暢通,便于灌溉。1956~1982年農業集體化期間,斗渠建立巡渠養護專業隊,按受益面積抽勞,負責渠道的管理、維修養護。1982年以后實行聯產承包經營責任制,專業隊解體,村范圍內的一切水利資源和水利設施,統一由村水管組織負責管理,組織村民群眾集資投勞,清淤、清障、維修、加固,監督制度執行,處理水利糾紛,此種辦法沿用至今。
水井管理 建國至合作化以前,農民實行個體經營,自挖、自管、自用。合作化到農業體制改革以前,由集體投資鉆打,所有權、管理權和使用權全歸集體(即生產隊)。1982年以后,農村實行聯產承包經營責任制,水井的所有權歸村組,使用權歸承包人。工程配套、維修養護由承包人負責。亦有所有權歸集體,由村組統一管理、統一使用但為數不多。這種形式,不易管理,工程破壞嚴重。
抽水站管理 抽水站分屬鄉、村兩級管理。為保證機埠、渠道和建筑物完好,除經常性地加固維修外,每次灌溉前都對前池和渠道清淤一次。灌溉渠道及建筑物由受益村組劃段維修保養,受益村組對渠道清淤、加固任務不按時完成,或達不到要求,抽水站則停止供水。抽水站的設備折舊費、維修費、電費和管理人員工資,在該站收取的維修費和水費中支出,其費用按用水時間和用水量分攤,對逾期不交或拒交的村組,經多次催交無效,抽水站則停止供水。
排水工程管理 按行政區劃,明確責任,劃段包干。每年進行一次淘修。干、支溝由鄉政府組織領導,村組出勞。分、毛溝由村組織領導,組出勞力。堅決禁止集體或個人亂開亂種渠岸和渠坡,以及在渠內打壩堵水,凡在排水渠兩旁打井或用動力提水、抽水灌溉者,必須經縣主管部門同意。村、組可在所轄排水溝兩岸栽植樹木,樹權歸集體。采伐必須有計劃,隨伐隨植。凡違反制度,破壞排水溝,影響排水不暢者,按其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罰工罰款,賠償損失,直至交水政部門嚴肅處理。
河道工程管理 涇、渭河的治理工程,分屬兩個系統管理:涇河受西安市水電局管理;渭河受三門峽庫區管理局管理。各險工段共有護堤人員17人,均由受益村委會抽調,國家給予適當補貼,負責管理堤、壩的養護維修。每年汛期由縣防汛指揮部統一安排部署,沿河鄉鎮組織各村民委員會,成立抗洪搶險隊伍,以青年民兵為骨干,連排建制,明確責任,嚴防死守。
用水管理
渠水管理 歷史上,各朝各代都建有管水用水制度。唐時“決泄有時,畎澮有度,居上游者不得壅水專腴,每歲少尹行視”。宋豐利渠分水時,渠下各縣知縣來到限口共同監視,歲令渠官行視、嚴禁豪民無令決渠盜水,以擅其利。元至明、清則有《用水則例》,凡用水先令斗吏按照官批水地造冊上報,方許開斗。用畢,各斗以用水時刻和澆地畝數申報水值。每年自八月一日修堰,十月一日放水。清時因水量微少,五渠不能并行。雍正七年(1729)后,渠上規定,初七、八、九三日,分渠分月受水,周而復始。用之順序,自下而上,拈香分時依次灌溉。高陵地處灌區中下游,各個朝代后期,由于連年戰亂,官政不行,渠道破損,上游水專腴,往往不能受水,水費照征。
涇惠渠建成后,將歷史上的行政管理改為專管機構負責的管理形式。各干、支渠按灌溉面積分配水量,全灌區定時開斗<開灌初期每半月輪灌一次,民國三十年(1941)起改為每17天輪灌一次>。由下而上依次灌田。管理處派人掌握開關干、支渠閘門和斗門,給水老、斗夫按計劃發用水通知書,據以用水。斗長按斗內各村灌溉面積,通知各村渠保,組織用水戶,由下而上,先左后右,依次灌溉;對違章用水者,處罰青磚、白灰等建筑材料,或罰工修渠。
新中國成立后,不斷總結完善過去的用水經驗和用水制度。伴隨新的科學技術的發展應用,從50年代開始實行計劃用水、科學用水,編制用水計劃,按計劃分配水量,制定了新的用水制度:“水權集中,統一管理,三級調配,斗為基礎”。即全渠水權集中到管理局,由配水站統一調度,配水到管理站;干、支渠水權集中到管理站,配水到段、斗;斗內水權集中到斗委會,分水到村(組或分渠)。斗長掌握時間,開斗放水,村組按時定量用水澆地,用水仍以自下而上為序。對違犯用水制度,搶水霸水,破壞水利設施者,輕則批評教育,重者予以懲罰,造成經濟損失者,必須賠償,直到交水政部門予以制裁。
水費征收,從民國二十一年(1932)涇惠渠建成后,即開始以每畝0.5元征收水費。二十三年(1934),按受益情況,分為三等收費;一等0.5元,二等0.3元,三等0.1元。抗日戰爭期間,因貨幣貶值,自二十八年(1939)起,不斷調整收費標準,到三十三年(1944),一等地收費已高達135元,二等90元,三等45元。三十四年(1945),通貨膨脹發展為惡性循環,管理費用已無法保證,遂改為折實征收。三十五年(1946)起征收實物。
本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陜甘寧邊區政府農業廳頒布了涇惠渠水費厘定及征收辦法。水費分為五等,均按棉花計征:一等1.25公斤;二等1公斤;三等0.75公斤;四等0.5公斤;五等0.25公斤。沿渠道所建水力廠征收工業水費,每馬力每月征收棉花1.25公斤。1952年,采取折實征收。1953年,水費改分為固定、厘定兩種。固定每畝為現金5000元(合今0.50元);厘定又分為冬春灌、夏灌及重復灌水三項計征,最高額不超過1.8萬元(合今1.8元)。1956年,農業合作化后,重新調整農業用水計費標準,取消冬春灌收費;提高固定水費標準,最高收費額不超過1.7元。1979年后,降低固定水費,冬春澆灌按斗口流量計征。1982年,在新形勢下,渠井灌區出現拒納固定水費的現象,遂對水費作了必要的調整:(1)取消固定水費,全年按量計費。(2)凡屬灌溉面積都必須注冊,每年每畝征收注冊費0.1元以確定其用水權。(3)自流灌從斗口計算水量,每立方米水平均收費1.1分;斗內抽水收費7厘。(4)渠道工業用水每立方米收費2厘。
抽水管理 實行計劃配水、科學灌水、節約用水。受益村組用水,需先與抽水站取得聯系,按照抽水站確定的用水時間和配給的水量,自下而上依次灌溉。對偷水、霸水、搶水者除教育外,還要加倍收費。其水費,按照縣物價局、水電局“關于抽水站收費標準暫行規定”執行。
井水管理 合作化時期及其以前,自打、自管、自用、自主經營。合作化到經濟體制改革以前,生產隊(村民小組)鉆打,集體管理,集體使用,無須收費。經濟體制改革以后,推行個人承包,村民按需聯系用水,按縣物價局、水電局收費暫行標準付費。由于承包人經營思想不夠端正,私自抬高收費標準的現象時有發生,屢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