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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筆 焦中海 李志善
第一章 財政
歷史上,縣財政是按稅收總額劃解留成比例,維持地方費用。明弘治三年(1490),全縣征收賦稅銀16845.36兩。清光緒七年(1881),共征銀26599.4兩,其中,縣留成10%左右。民國初期,軍閥挾政,賦重差繁。二十二年(1933)后,以“地方不敷”名義任意加派苛捐雜稅,征收總額成倍增長。二十四年(1935)后,實行法定貨幣,調增預算科目。三十七年(1948)因通貨膨脹,停止法幣流通,改用金圓卷,征收高達113.54億元(金圓券)。預算外還有165億元的各項附加。新中國成立后,財政收支堅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則。1956年財政收入140萬元,1970年增至306.9萬元。由于受農業型經濟格局的影響,財政收入增長緩慢。隨著各項事業的發展,支出不斷增大,1971年,縣財政開始出現赤字。此后,由上級財政給予補貼。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后,貫徹改革開放的方針政策,調整產業結構,大力發展工商業。1986年,工商各稅總收入370.3萬元,開始成為縣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1989年,財政總收入1083.6萬元,其中工商各稅占58%,農業稅占26.5%,其他收入占15.5%。支出1422萬元,其中支農資金占7%,文教衛生經費占43%,行政經費占24%,其他占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