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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稅賦按朝廷規定統一征收后劃解留成比例,作為本縣財政費用。民國初期,地方割據,隨意攤派,財政混亂。十三年(1924)建立縣級財政機構,編制縣財政預算,由省管理,統收統支,縣財政只管各項附加攤派。二十二年(1933),省財政廳審編《關中各縣二十二年度收入支出預算(案)書》下達各縣執行。地方不敷部分,由附加攤派彌補。
新中國成立初,國家實行高度集中的統收統支制,即收入往上繳,支出向上要,收支兩條線報批的供給型財政。1953年,縣級財政預算體制建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體制。收入分類分成,支出按隸屬關系支付。1958年,國家下放企業,下放財政,實行以收定支,3年不變制。省將地方各稅收入、縣級地方國營企業收入、公私合營企業、事業收入等劃作縣固定收入,其余各項收入分別劃定留解比率。是年11月,建立公社一級財政,縣采取下放財權、人權,統一財政方針政策,統一計劃,統一財政制度,收支包干。由于經濟建設出現“高指標”、“共產風”,只實行了1年。1961年省上集中財權,將商業企業和郵電收入上劃,1962年,又改為劃分固定收入和比例分成收入。1963年,又執行“總額分成,一年一定”。據1964年《財政收支情況報告》載,收入總額上劃74%,留縣26%,超支部分除動用周轉金外,不足部分向專署借款。農業稅附加上解專署30%、留縣70%;工商稅附加全部留縣。1965年,執行收入總額分成加小固定,支出由上級下達分類指標,各項事業經費地方有權調劑,基本建設投資上級撥付,地方安排。1966~1970年,除1968年執行統收統支外,其它各年均執行“總額分成,一年一定”。1971年,實行“收支大包干”,逐年核定地方收支總額,收大于支,包干上繳,支大于收,差額補貼,一次定好,一般不作調整。1972年,執行收入分成,收入不包干。1974~1975年,實行收入按比例分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標包干體制。具體為收入留縣75.6%,上解24.4%,超收全部留縣,除基本建設和城市人口下鄉安置費由上級撥付外,其余支出均在總額內包干,自求平衡。1976~1977年,超支部分,上級給予差額補貼。再次建立公社財政,采取定收定支、收入上繳、支出下撥、超收分成、節余留用。1978年,對超收部分規定留縣71%,上劃29%。1979年,執行“收支掛鉤,超收分成”。
1980年,經濟體制改革全面開展,縣財政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干”體制,即劃分各級財政收支范圍,確定收支預算基數,收大于支按比例上繳,支大于收由工商稅中確定比率,調劑不足。分成比例和補助數額確定后,由縣包干、自求平衡,5年不變,較為徹底地改變了統收統支的“大鍋飯”為“分灶吃飯”。劃入本縣收入范圍的是:工商所得稅、鹽稅、農業稅、滯納金、罰沒收入及其它收入,縣屬企事業收入的利潤留縣20%。工商稅屬地、縣兩級的調劑收入。大的自然災害救濟及一次性支出由地區另列專款撥給,收入增長部分上解10%。1984年,本縣劃入西安市轄縣,財政收入分成比例為:固定收入全留,調劑收入上劃29.26%,留縣70.74%。1985年,執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干”制。縣政府對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采取“預算包干、結余留用、超支不補”。1988年,預算包干采取“包死基數、確保節約、節支留用、超支不補”;對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采取“包死基數、確保上繳、超收多留、欠收自補”;對鄉鎮財政采取“定收定支、收支掛鉤、超收分成、短收減支、結余留用、一年一定”。
財政監督,新中國成立后1952年,財政科內設立專職審計員,配合縣監察部門對各單位財政、財務、財經紀律等檢查和督促。1961年,恢復財政審計制度,在財稅局內配備專職財政審計員。“文化大革命”期間審計制度癱瘓。1980年,在鄉、鎮設立財政組。1981年,企事業單位發展財政監察通訊員。1984年,縣設審計局。1985年后,縣、鄉兩級事業單位先后成立內審機構,開展國家審計、內部審計等監督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