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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本縣開征的稅種,除農業稅(又稱田賦)和各項攤派外,各項工商稅尚有差異:
宋至明代有五項:四季課鈔(工商管理費),商稅課鈔(貨物稅),門攤課鈔(營業稅),油課鈔、酒課鈔。
清雍正九年(1731)至光緒十一年(1885),征收課稅銀、牙帖、當稅、地稅、畜稅、牙稅等六種。期間,咸豐八年(1858年),曾開征百貨厘金。以活厘為稅的性質,抽之于行商。以板厘為交易性質,抽之于坐商。光緒十六年(1890),開征土藥統稅。三十二年(1906)又征收煙燈捐等。宣統三年至民國八年(1911~1919)有地丁銀附加、契稅、畜稅、煙、酒、糖、茶稅、印花稅、斗捐、棉捐、樂捐、房捐、地捐、油捐;還有肉厘、地租、領帖費等。其中領帖費在民國八年(1919)改為木捐、炭捐、牙捐。二十四年(1935),地丁銀附加并入田糧,肉厘改為肉稅,煙、酒、糖、茶稅、油捐5種改名為統說稅二十五年至三十七年(1936~1948),計有7捐,即樂戶捐、木材捐、炭捐、筵席捐、娛樂捐、棉包捐、斗捐;有11稅,即田糧稅、牲畜稅、屠宰稅、貨物稅、契稅、印花稅、房地稅、地價稅、官產出租稅、營業稅、營業牌照稅;有“一費”,即:土地登記費。
新中國成立后,廢除各捐。1950~1952年征收的稅種有貨物稅、棉紗統銷稅、牲畜交易稅、工商業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屠宰稅、房地產稅、特種消費行為稅、存款利息所得稅等10種。1953~1958年,停征2稅,即房地產稅、藥材交易稅;繼征9脫,即商品流通稅、貨物稅、牲畜交易稅、印花稅、車船牌照稅、工商業稅、屠宰稅、文化娛樂、利息所得稅。1959~1972年,簡化征收,合并稅種,開征集市交易稅,停征文化娛樂稅、利息所得稅;繼征工商統一稅、工商所得稅、牲畜交易稅、車船牌照晚、屠宰稅。1973~1981年,停征一稅(集市交易稅);繼征5稅(工商稅、牲畜交易晚、工商所得稅、車船牌照稅、屠宰稅)。1984年,開征增值稅。1985年,征收有產品稅、營業稅、牲畜交易稅、工商所得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鹽稅、獎金稅、髫值稅、建筑稅等。1989年,征收有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包括國營、集本企業及私營企業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屠辜稅、牲畜交襯稅、房產稅、獎金稅(包括國營、集體企業和事業單位)、印花稅、個人收入調節稅、建筑稅、車船使用稅、能源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