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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機構
民國十三年(1924)至二十七年(1938),縣政府一科(民政科)管理土地。二十八年(1939),設地政科管理。
新中國成立后,1950~1983年,由縣民政局管理。1984年,改由縣農林局管理。1987年6月,成立縣土地管理局,各鄉(鎮)設土地所。依照《土地法》對全縣土地實施管理。
第二節 行政管理
耕地管理
歷史上,土地私人所有,由私人使用、處理。唯河流、灘地、學田地、寺廟地等為公有土地,由縣政府(縣署)管理。民國初年,全縣進行土地產權查驗、估價、頒發地權證。二十八年(1939)地政科成立后,先后幾次對全縣土地進行分級估價及變更登記。三十五年(1946),地政科舉辦土地登記,頒發地權證書(房產列入它項權屬欄內登記)。
新中國成立后,全縣開展土改運動,將沒收地主的多余土地和征收富農、小土、工商業家的部分土地,分給無地、少地農民和城鎮貧民,使耕者有其田。土改結束后,縣政府頒發地權《土地證》。1956年農業合作化后,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外,土地私有轉變為農民集體所有。由社、隊或經濟組織保護、使用和管理土地。1982年后,隨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集體所有的耕地,由農民承包經營,所有權不變,農民在合同期內享有使用權。集體經濟組織經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報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對土地使用權定期進行調整或變更。一般5年小調整,10年大調整。
非農業用地管理
村民宅基用地 歷史上,村民宅基在自有土地內自定。新中國成立后,1956年農業合作化,私有土地轉變為集體所有,村民舊宅基使用權不變,新宅基由社、隊在規劃區內劃定。60年代后,搬遷和新建宅基地面積,由土地管理部門控制,按上級下達的年度指標,經個人申請、大隊審查、公社勘察同意,上報土地管理部門批準。舊宅基搬遷劃地6分,新宅基5人以上戶劃地5分,5人以下劃地4分,由小隊、大隊、公社三級干部現場丈量。1975年,學習外地經驗,新宅基定為2分3厘3。80年代,新宅統一劃為3分。
1980年,上級下達宅基地指標210畝。實際審批535戶,占用耕地214畝。1989年,市政府下達宅基地指標235畝,其中非耕地75畝,耕地160畝。實際審批878戶,占用耕地263.4畝。
鄉村企業用地 用地單位或個人,持縣或縣以上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及選址占地平面圖、用地補償協議、資金證明等,經公社(鄉鎮政府)審核,縣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由縣、公社(鄉)兩級組織劃撥。用地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土地用途,必須按規定向土地權屬單位交付補償費,占用耕地要向縣財政局繳納耕地占用費。1978年,鄉企用地指標15畝,實審批3畝。1985年,鄉企用地指標30畝,實際審批30畝。個別鄉鎮超過審批用地數量。1989年,鄉企用地指標10畝,實際審批6畝。
城建交通用地 用地單位持縣或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基建計劃任務書和其它批準文件以及規定的協議、證明、圖、表、冊等材料,向縣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由土地理部門按照審批權限審批或報批。用地單位須向被征地單位交付土地補償、安置費,向國家繳納土地管理費、耕地占用稅、城鎮建設配套等項稅。領取用地批準證件后,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建交通部門劃撥。1978年,基建用地指標48畝,實際審批45畝。1985年,基建用地指標125畝,實際審批110畝。1989年,上級下達建設用地指標365畝,實際審批135.22畝。
地籍普查
1986年,對全縣的土地進行普查試點。1989年4月,對全縣301個單位325宗國有土地進行地籍登記。1989年,根據國務院國發〔1984〕70號文件規定,對全縣土地資源進行詳細調查,查清全縣土地類型、數量、分布、利用現狀和權屬關系,編成《高陵土地資源》一書,為認識本縣土地資源、科學管理土地,提供基礎性的科學依據。
違法案件查處
1987年9月,全縣開展土地清查,查處國家建設單位征而未用長期荒蕪土地1846畝,查處村民違法占地建設438起,占地343.22畝。1987~1989年,全縣查處土地違法案件553起。違法占地主要表現為未經批準亂建企業或宅基地建房,批少多劃,批非耕地實際占用可耕地等。對征而未用,長期荒蕪土地予以收回;對村民違法占地進行罰款或拆除,狠剎了亂占宅基違法建房歪風。1989年,縣土地局協同有關單位,處理了縣中醫院與鹿苑鎮北街9組及縣保險公司與草市4組多年的土地糾紛問題。
第三節 土地利用
989年土地資源調查,全縣總土地44.10萬畝,折合294平方公里。土地利用現狀分耕地、園地、林地、居民及工礦企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等。
耕地
耕地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耕種3年以上的新灘地,以種植農作物為主的零星果樹或其它樹木的土地,以及寬度在2米以下的路、溝渠、田埂等。1989年,全縣耕地面積有29.48萬畝,占全縣土地總面積的66.85%,比1949年的33.53萬畝減少4.05萬畝。
高陵縣1949~1989年耕地面積統計表
表11-13
┏━━━━┳━━━━━┳━━━━━━┳━━━━┳━━━━━┳━━━━━━┳━━━━┳━━━━━┳━━━━━━┓ ┃┃耕地面積┃人均耕地┃┃耕地面積┃人均耕地┃┃耕地面積┃人均耕地┃ ┃年份┃┃┃年份┃┃┃年份┃┃┃ ┃┃(萬畝)┃面積(畝)┃┃(萬畝)┃面積(畝)┃┃(萬畝)┃面積(畝)┃ ┣━━━━╋━━━━━╋━━━━━━╋━━━━╋━━━━━╋━━━━━━╋━━━━╋━━━━━╋━━━━━━┫ ┃1949┃33.53┃4.24┃1975┃30.97┃1.85┃1984┃29.99┃1.60┃ ┣━━━━╋━━━━━╋━━━━━━╋━━━━╋━━━━━╋━━━━━━╋━━━━╋━━━━━╋━━━━━━┫ ┃1952┃33.93┃3.77┃1978┃30.55┃1.74┃1985┃29.77┃1.55┃ ┣━━━━╋━━━━━╋━━━━━━╋━━━━╋━━━━━╋━━━━━━╋━━━━╋━━━━━╋━━━━━━┫ ┃1957┃34.18┃3.26┃1980┃30.50┃1.71┃1986┃29.65┃1.51┃ ┣━━━━╋━━━━━╋━━━━━━╋━━━━╋━━━━━╋━━━━━━╋━━━━╋━━━━━╋━━━━━━┫ ┃1962┃31.14┃2.46┃1981┃30.47┃1.69┃1987┃29.63┃1.48┃ ┣━━━━╋━━━━━╋━━━━━━╋━━━━╋━━━━━╋━━━━━━╋━━━━╋━━━━━╋━━━━━━┫ ┃1965┃31.93┃2.46┃1982┃30.44┃1.66┃1988┃29.56┃1.46┃ ┣━━━━╋━━━━━╋━━━━━━╋━━━━╋━━━━━╋━━━━━━╋━━━━╋━━━━━╋━━━━━━┫ ┃1970┃31.53┃2.13┃1983┃30.40┃1.64┃1989┃29.48┃1.41┃ ┗━━━━┻━━━━━┻━━━━━━┻━━━━┻━━━━━┻━━━━━━┻━━━━┻━━━━━┻━━━━━━┛
園地
指種植以采集果、葉、根、莖為主的木本和草本作物,覆蓋度大于50%或每畝株數大于合理株數70%的土地,包括果樹苗圃等園地。1989年,全縣有園地1800畝,占總土地面積的0.4%。比1949年的400畝增加1400畝。
林地
全縣生長喬木、灌木、竹類等林木的土地,不包括鐵路、公路、河流、溝渠、池塘的護路、護岸林,以及機關學校、廠礦和群眾綠化四旁植樹。1989年,共計1119畝,占總土地面積的0.25%。
居民點及工礦用地
城鄉居民點及居民點以外的工礦、名勝古跡等企事業單位用地,包括其內部交通綠化用地。面積5.75萬畝,占全縣總面積的13%。其中全縣城鎮建制的居民點用地4048.2畝,占居民點及工礦用地的7.04%;農村居民點用地48756畝,占居民點及工礦用地的84.45%;獨立工礦用地及其它企事業單位建設用地,共計3677.50畝,占居民點及工礦用地總面積的6.39%;居民點以外的名勝古跡、墓地、陵園等用地共1217.70畝,占居民點及工礦用地的2.12%。
交通用地
全縣居民點以外各種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包括護路林)交通用地7711.40畝,占總土地面積的1.75%。1949年,各種道路較少,占地面積很小。新中國成立后,國家和地方公路增加,特別是1976年后,大搞園田化建設,交通用地增加了92%。
水域
全縣陸地水域和水利設施用地,不包括滯洪區和墾殖三年以上的灘地,灘涂中的耕地、林地、居民地、道路等,水域占地77236.7畝。主要是河流水面36288.95畝;坑塘水面621.5畝,葦地654.5畝,灘涂31692.85畝;溝渠7978.9畝。占總土地面積17.5%。
未利用土地
全縣未利用土地803.3畝,占全縣總土地面積的0.18%。其中荒草地226.3畝,田坎577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