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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機構
民國十六年(1927),縣政府建設局管理城鄉建設,設計師1人。二十二年(1933),撤銷建設局,改屬教育局兼管。二十八年(1939)后,復設建設科(四科)。三十六年(1947),建設科與教育督學合并為建教科。三十七年(1948),撤建教科,設建設科。
新中國成立初期,縣政府四科(生產建設科)兼管城鄉建設。1954年后,基建項目和城鎮建設納入國家計劃,由縣計劃委員會設城建組專管縣城建設。1974年,工業交通局接管城建組,統管城鎮規劃和建設。1977年9月,縣設城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專管機構,內設辦公室、城建組、規劃組、房管衛生組,管理縣城規劃和建設。1980年1月,改稱基本建設委員會(簡稱建委),內設辦公室、城建組、環保環衛組、房管所,全面管理城鄉建設的規劃及建材指標分配等。1984年2月,建委更名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簡稱城建局),內設辦公室、設計管理室、房管所、城建股、規劃環保股、企業管理股。
第二節 管理
房產管理
民國時期,機關、學校、寺廟、教堂等公房,由使用單位自行管理和使用。三十五年(1946),地政科舉辦土地登記時,將私房列入它項權利發給權屬證書。
新中國成立后,原機關、學校、寺廟、教堂等公房,多收歸為國有或集體所有。土改運動中,沒收地主部分房屋為公用房或分給無房農民和城市貧民。私房仍由所有人自用、自管。全民單位增建生產辦公用房和職工住房,由國家投資興建。職工住房多實行宿辦合一福利制,收取低房租,每平方米月租0.07元。增建和修繕費由縣財政承擔。集體單位生產辦公用房和職工住房,由集體投資興建,職工住房實行福利制,收取低房租。增建和修繕費用由集體承擔。除全民、集體公用房外,直管公房出租給居民,收取房租費。直管公房先后由縣政府二科、財政科、財政局、財稅局兼管。1982年9月后,直管公房移交城建局房管所管理。80年代,對國家補貼、個人集資、單位統籌的住宅,由縣房管所和住房職工所在單位協調,實行有限產權管理。對縣統一規劃區內由職工自建的住宅,亦實行有限產權管理。
1986年7月12日,縣政府常務會決定公房出售。城鄉建設環保局以(1986)55號文件《關于原有職工住宅出售給職工個人有關問題的決定》精神,采取財政補償出售的辦法,原租房住戶可優先購買。共計出售120套(院),其中,西門外住宅6套,紅軍院13套,家屬院1~5棟住宅樓101套。凡出售的直管公房,實行有限產權管理。縣房管所統管供水、排水、道路、供電和公用土地。房屋自住和繼承,5年內不得出租、轉讓或隨意出賣,5年后退房,由房管所按原出售價折價收購另行出售。原紅軍院前8戶住宅1987年12月移交民政局軍干所管理。
設計施工管理
民國時期,建設科曾制訂《縣建筑管理規劃程式》(縣城關市鎮內公私建筑除法令有規定外之規劃),僅為一紙空文。民房和學校、廟庵、祠堂等房屋的興建,由主建者或組織者自行管理。
新中國成立后,城鎮建設和全民單位基本建設項目納入國家計劃,建筑設計施工由計委管理,建設單位配備專人監理施工。集體單位建筑設計施工由主管上級管理,單位指派專人現場監理施工。60年代,手工業管理局代管部分施工任務。1970年后,縣計委城建組專管縣城建設,專人管理設計施工與監理。1977年,縣公用事業管理局規劃組和城建組分管縣城建設設計與施工。從1980年起,縣建委城建組分管設計、施工、驗收等。1984年后,城建局設計管理室分管設計,城建股分管施工、驗收。
1966年前,縣建筑社由手工業聯合社(也稱手工業管理局)管理。社隊建筑隊由社隊自行管理。60年代末,國營地方建筑工程隊建立后,先后由工業交通局、建委、城建局管理。1976年后,鄉鎮建筑隊先后由社隊工業局、鄉鎮企業局管理。
環境保護管理
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頒布后,咸陽地區環保監測站即在高陵氮肥廠、縣造紙廠、涇河磷肥廠和化工廠建立環保檔案卡,實施監測管理。1980年,縣建委(后改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內設環保環衛組,采取多種宣傳形式,廣泛宣傳環境保護的意義、目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按照“以防為主,以管促治”的方針,對有嚴重污染排放的企業,采取一定的行政干預措施,督促實施治理控制。對排放污染物(廢水、廢氣)超國家標準的單位,試行征收排污費的辦法,強制排污治理。至1989年,因無環保專業人才和必要的監測儀器設備,難以實施經常性的環境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