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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筆 程勇
自置縣始,縣衙(縣署)為封建君主制度的地方國家政權組織形式,由縣令(縣尹、知縣)負責施政。清宣統三年(1911)陜西光復后,陜西秦隴復漢軍北路招討使井勿幕率部進駐本縣,任命新知縣接管縣署,君主制地方國家政權遂告結束。
中華民國建立初,名為共和制的民國縣政府(縣署),實由駐軍操縱。十六年(1927)后,蔣介石叛變革命,實施國民黨“領袖”獨裁專政。三十三年(1944),縣成立御用咨詢機構,先后成立所謂的“民意”機關——高陵縣臨時參議會、參議會。其時,縣被定為三等縣或四等縣。地方檢察、審判行政由陜西省檢察、審判機關代行。
本縣在一九四九年后,縣政府為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行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職權。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頒布后,高陵縣人民代表大會成立,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力。縣、鄉人民政府在人大會閉幕后,代行人大會職權。縣人民法院和檢察院成為獨立行使職能的地方審判、檢察機關。1958年6月人民公社化后,“政社合一”的公社委員會行使地方國家行政機關職能。“文化大革命”開始后,因“造反派”1967年1月非法奪權,行政、司法機關一度癱瘓,民主與法制受到踐踏。1968年9月,“三結合”的高陵縣革命委員會(簡稱縣革委會)成立,行使權力、行政、司法機關職能。各公社“三結合”革委會管理轄域行政。1973年重建人民法院。1978年新《憲法》頒布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恢復,重建人民檢察院。1980年12月,根據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地方組織法》,高陵縣八屆人大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縣人大常委會)。撤銷縣革委會,設立縣人民政府。1984年4月,實行政社分設,建立鄉、鎮人民政府。自此,縣地方國家政權組織臻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