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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5月本縣在1949年后,縣政府即籌組各屆人民代表大會。9月22日召開首屆各代會,與會代表首次發揮民主選舉權利和行使管理地方的權力。1950年10月舉行第二屆各代會,代行人大會職權,審議政府工作,選舉縣長、縣人民政府委員會政務委員和司法機關組成人員。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頒布后,全縣基層區、鄉選區開展普選工作,使民主選舉更深入人心。至1966年,縣人大會換屆5次,人大代表均實行間接選舉辦法,即各行政村(生產大隊)選舉出席鄉鎮(區、公社)人大代表;鄉鎮(區、公社)人大會選舉出席縣人大代表。人大會在選舉縣長、副縣長、人委委員(人民政府政務委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鄉鎮(區、公社)正、副鄉鎮長(正、副區長、社長)時,實行等額選舉。“文化大革命”中,選舉制度遭到破壞和踐踏。1968年成立革命委員會時,由支“左”部隊與對立兩派造反派組織以“談判”方式確定代表成員,按軍隊代表、造反派代表、干部代表比例,“三結合”聯合執政。革委會在執政期間,僅換屆選舉1次。1978年民主選舉制度恢復后,逐步改變間接等額選舉為直接、差額選舉。由各選區選民直接選舉公社(鄉鎮)、縣兩級人大代表。人大會選舉地方國家機關組成人員時,實行差額選舉;選舉正職時,候選人提名未超過應選名額,采取等額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