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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0月,縣政府工作機構增設檢察署。檢察長由公安局長兼任,檢察署僅有檢察長和副檢察長2人。1951年2月,以公安、司法、民政、監察、工會、共青團、婦聯、農協等部門領導人為委員組成高陵縣檢察委員會,檢察長任主任委員,實行檢察長負責制。是年9月,根據《各級地方人民檢察署組織通則》規定,檢察署由上級檢察機關和縣政府雙重領導。1954年12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通知精神,檢察署受上級檢察院垂直領導。正、副檢察長、檢察員和檢察委員,由省檢察院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任免,助理檢察員、秘書由檢察長提名報請省檢察院任免。實行檢察長領導下的檢察委員會合議制。檢察干警分工負責,逐步開展審查批捕、起訴和偵查監督、審判監督、監所監督、一般監督及自偵案件、處理公民控告、申訴等檢察業務。
1955年3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將縣政府工作機構的檢察署,改為獨立行使檢察權的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任免。
1958年10月,公、檢、法機關合并為政法部,內設檢察科,與公安科、司法科實行聯合辦案。辦案“一長代三長,一員代三員”、“下去一把抓,回來再分家”,并提出“大案不過三天,小案不過天”的“大躍進”口號,事實上取消了法律監督,廢止了必要的法律程序。除貪污、瀆職兩項自偵案件外,其余檢察業務交司法行政行使。1959年,隨縣制撤銷。
1961年9月,縣檢察院隨縣制恢復,主要開展審查批捕、起訴工作。1966年僅有干警3人。
1967年被非法奪權。1968年1月,縣人民武裝部奉命軍管公、檢、法機關。是年,縣革委會成立后,由保衛組領導下的公安機關軍管組審查批捕、起訴。1973年8月,政法組撤銷,檢察權由公安機關行使。
第三部新《憲法》頒布后,1978年5月,重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始由人大會選舉產生。是年10月,恢復檢察業務,設刑事檢察科、經濟法紀檢察科和辦公室(后改稱秘書科),有干警5人。1979年,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由“一室二科”負責人和檢察長組成檢察委員會,檢察長任主任委員,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它涉及重大法律的問題。1980年,隨《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實施,將經濟法紀檢察科分設為經濟檢察科和法紀檢察科。是年12月縣第八屆一次大會后,副檢察長及其它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由縣委組織部任免改為由縣人大常委會任免。1984年8月,為加強監所檢察工作,增設監所檢察科。1989年3月,為強化對法律執行進行監督,撤銷刑事檢察科,設偵察監督科和刑事審判監督科。1989年末,檢察干警增至2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