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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檢察
檢察署成立初期,按照上級檢察機關指示,刑事檢察主要通過發動群眾檢舉揭發和檢察通訊員舉報反革命殘余勢力情況的方式,依靠群眾實施監督,重點打擊土匪(匪首、慣匪)、特務、惡霸、反動會道門頭子和反動黨團骨干分子等反革命分子,鎮壓反革命活動,鞏固人民政權,保障新秩序。
1955年3月,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后,開始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實施偵查、審判監督。
審查批捕 1955~1965年,縣檢察院共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各類人犯(不包括1959~1961年9月縣制撤銷期間)666人。經審查批準逮捕291人。1962年后,貫徹“少捕、少殺、少管”政策精神,推行“群眾辦案”群眾監督改造經驗,社會治安秩序逐年好轉,捕人也逐年減少。1963~1965年,批準逮捕人犯僅36人。
重建檢察院后,由專人負責審查批捕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施行后,遵循法律程序,貫徹“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從1983年起,貫徹落實黨中央依法“從重從快,一網打盡”的方針,優先辦理七類案件案犯的批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至1989年底,共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各類人犯703人。經審查批準逮捕620人,其中,殺人、放火、強奸、搶劫、傷害、重大盜竊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235人。在1989年開展打擊盜竊破壞水電設施專項斗爭中,破獲123起案件,批準逮捕人犯73人,約占是年批捕人犯總數170人的43%。
審查起訴 1955年3月后,檢察院開始負責起訴工作,堅持“專人審查,集體討論,檢察長決定”和重大疑難案件提請檢察委員會研究制度,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至1965年,共受理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案件306件(不包括縣制撤銷期間的案件)。經審查后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起訴案件199件,免予起訴27件,不起訴20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60件。
重建檢察院后,審查起訴工作配備專職人員。1980年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起訴工作。1979~1989年共受理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案件484件814人,審結449件769人。其中審查后向法院起訴416件750人,免予起訴36件73人,不起訴4件12人,追訴6人,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18件20人。至1989年底,法院對已審結的596名被告,作有罪判決596人(其中免予刑事處分15人)。
檢察委員會研究起訴案件
偵查審判監督 自1955年起,檢察院先后負責對公安機關的偵查和法院審判的合法性實行監督。曾于1955年8月和1957年初與公安機關先后兩次制定《關于逮捕人犯和起訴工作的暫行規定》和《工作聯系制度》,具體規范偵查與偵查監督11條辦法。1957年整風反“右”后,因錯誤地批判偵查監督為“矛頭對內”、“束縛了偵查人員手腳”和錯誤地廢止了律師辯護制度與出庭支持公訴的必要規章制度,使偵查和審判監督終止。1962年后,恢復了偵查、審判監督。主要通過審查批捕、起訴,實現兩個監督的目的,起到糾錯、防漏和保護人民的合法權利。至1965年,糾正預審人員指名問供、阻止被告申辯、錯押無辜、超越羈押時限等違法行為多起,出庭支持公訴221案。“文化大革命”期間,檢察機關遭破壞,偵查、審判監督中斷。
重建檢察院后,恢復刑事檢察職能。1979~1989年底,通過審查批捕、起訴、出庭支持公訴工作,進行偵查、審判監督,發揮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作用。11年中,逮捕和追訴了應追究刑事責任的罪犯6人,出庭支持公訴244件351人,向法院提出抗訴4案4人,法院重新審理改判3件3人,檢察院撤回抗訴1案1人。在懲罰犯罪的同時,嚴格執行逮捕、拘留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權利。1983年8月~1989年,對罪行輕微無逮捕必要及不構成犯罪的,不批準逮捕55人,約占審查逮捕總數703人的7.82%;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或建議公安機關撤回21人,約占審查逮捕總數的3%。在審查起訴中,依據法律規定不認為犯罪或不構成犯罪,決定不起訴7人,約占審查起訴總數598人的1.2%;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或建議公安機關撤回5人,約占審查起訴總數0.84%。
法紀檢察
1955年起,縣檢察院對縣級機關的決議、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同時按受理刑事案件職責范圍的規定,直接受理貪污、瀆職、嚴重違法亂紀等案件,進行自偵(重建縣檢察院后,分為法紀檢察和經濟檢察),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955~1965年,受理案件270件,經審查對已構成犯罪的案件進行偵查,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07件。其中,受理嚴重違法亂紀案件61件,查處糾正49件。
1980年分設法紀檢察科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上級檢察機關的通知規定受理刑事案件。1984~1989年,受理各類法紀案件49件。辦結案36件59人,挽回經濟損失48萬元。立案偵查12件24人,其中非法拘禁案2件4人,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案1件3人,責任事故案2件2人,其它案件4件7人。經檢察院查明后向縣法院提起公訴的5件9人。法院均作有罪判決,免予起訴5件10人,不起訴1件4人,撤銷1件1人。
經濟檢察
1980年前,經濟、法紀案件列為檢察院自行偵查案件。1980年分設經濟檢察科后,直接受理貪污、賄賂、偷稅等經濟犯罪案件。至1989年底,共受理經濟案件222件,審查辦理149件170人。其中審結立案偵查案件59件67人(包括報送西安市檢察院起訴1件4人),決定逮捕32人。提起公訴的28件32人,縣法院均作有罪判決。共追繳贓物、贓款等挽回經濟損失181.88萬元。1982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公布后,縣檢察院為強化對經濟犯罪活動打擊力度,加強經濟檢察隊伍,集中警力投入“嚴打”。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總結“抓系統,系統抓,推動打擊嚴重經濟犯罪工作深入開展”經驗,具體安排部署打擊經濟犯罪活動。1986年,僅縣供銷社系統清出有問題資金760萬元。是年,縣檢察院查處重大案件11件,對其中案情復雜的新華服務社278.8萬元重大投機倒把案,查證陜西、遼寧、內蒙古等5省8市40多個單位和80多個當事人,索取證據300余份,收繳汽車、彩電、收錄機等大量實物現金40多萬元。在整頓企業和鄉、村組織的綜合治理工作中,舉辦“打擊經濟犯罪”展覽,受理群眾揭發檢舉的經濟犯罪案件。如辦理藥惠鄉銀王村貪污案時,清出有貪污問題8人,挪用公款14人,追回貪污款1.87萬元、挪用公款0.95萬元,收拖欠款和公物款等8.75萬元。經過嚴厲打擊,震懾了經濟犯罪,使經濟秩序得到改善。
監所檢察
檢察院自1955年起,對看守所、勞改隊每年進行2—3次檢查,提出改進監管建議。由1名檢察員兼管監所檢察。1958年,在214名在押人犯中,發現重新犯罪案件9起,依法起訴1件1人,加重刑事處分2件2人,監視懲處6件6人;發現錯捕、錯判案件,協同有關部門予以糾正;對獄政管理方面的違法措施和管教干部的違法行為,建議主管部門予以糾正和處理。同時從輕處理1名有立功表現的罪犯和表揚獎勵30余名守法勞改較好的人犯。至1965年,共開展監所檢察26次。
檢察院重建初期,由刑事檢察科1名干警兼管監所檢察。1982年,為遏制在押人犯逃跑、哄監和打擊“牢頭”、“獄霸”等重新犯罪活動,刑事檢察科配備1名專職干警負責監所檢察。1984年,設監所檢察科,增派干警駐所檢察。配合公安局、看守所對歷年管制、假釋、緩刑、保外就醫、監外執行的14名人犯進行全面監督考察,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落實監督改造措施。1985年,針對收審人員逃跑和人犯自殺及藏匿武警中隊聯合應急方案絕密文件等重大事故,總結教訓,學習外地經驗,在公檢法機關和武警中隊完善《工作聯系制度》、《八查一檔制度》、《監所安全聯防制度》、《與人犯談話制度》及《監所檢察文明守則》等12種制度。1986年以來,監所檢察工作的重點是抓教育改造、搶救失足者和預防重新犯罪。配合公安局對在押人犯宣傳法制,進行監視和形勢政策教育,指明前途,動員人犯檢舉揭發犯罪線索,主動坦白交代余罪,立功贖罪。至1989年,共查閱刑事法律文書72次,向有關部門口頭書面建議75次,編寫《月情況反映》48期,監督執行刑事訴訟法關于辦案“時限”、關押人犯的法律手續等。開展法律宣傳6次,政策攻心400余次,配合看守所召開政策兌現會1次。做到“周檢查,月檢查,重大節日聯合查”的監所安全防范工作,檢查人犯號舍79次,有效避免重大事故的發生。
控告申訴檢察
縣檢察署初建時,通告受理全縣人民群眾檢舉揭發反革命分子和違法犯罪分子的來信來訪。1952~1954年,據不完全統計,共受理來信來訪案件403件,其中檢舉反革命案44件,貪污案18件,違法亂紀案32件,違反政策案9件,刑事案226件,民事糾紛案32件,其它案件47件。在查處第六鄉群眾聯名反映長安、高陵兩縣邊境黑牛河界線糾紛案來信后,協同長安縣法院,聯合調查勘察,依法收回自民國30年(1941年)被壞分子占為己有,且應屬當地農民所有的1萬余畝耕地。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民工修通河道,使沙化的萬余畝耕地重變良田,回到農民手中。
1955~1965年期間,縣檢察院配備1名干警負責受理來信來訪。重大案件和疑難問題請示檢察長審定或提請檢察委員會決定。共受理來信來訪629件,自行查處216件,轉相關部門查處376件。在自辦案件中,對隱藏的和現行的反革命分子、貪污分子以及嚴重違法亂紀、破壞農業合作化、糧食政策、重大醫療傷亡事故等直接責任者,依法提起刑事公訴。與此同時,對內部肅反作了甄別,對檢察院批捕、法院判決的案件,分別逐階段或逐年度進行了全面復查,糾正了處理不當案件。
檢察院重建后的控告、申訴工作,由辦公室(后改為秘書室)專人負責,領導人逐件閱批,堅持檢察長每月1日預約接待日制度。至1989年,共收到群眾來信813件,接待來訪群眾345人次。按“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除部分直接答復外,轉有關部門、單位處理460件,自行查處308件,發現案件線索100多條。控告、申訴案件基本做到件件有交代,案案有著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