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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8月14日,據陜甘寧邊區政府三原分區通知,高陵縣人民政府組建法院。院長由上級組織任命。新中國成立后,10月21日,由縣長和公安、民政、中共高陵縣委組織部等部門導人組成審判委員會,縣長兼任審判委員會主任委員和法院院長。法院設刑事、民事和行政3個組。1950年10月,第二屆各代會選舉人民法庭正、副審判長和審判員。成立土改人民法庭,專門受理有關土改案件的審理。1951年8月撤銷。1954年4月,成立普選法庭,專門受理普選中選民資格申訴及妨礙選舉案件的審理。是年7月,首屆人大會結束,普選法庭撤銷。1955年3月,縣人民法院成為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院長由人大會選舉產生。1958年10月實行“政社合一”體制后,政法部下設司法科行使審判職能。1959年1月,縣制撤銷。1961年9月縣制恢復,重建人民法院,內設刑事組、民事組、行政組和接待室。“文革”開始后,法院被“造反派”奪權。1968年1月,縣人民武裝部奉命對公、檢、法機關實行軍管。是年,縣革委會成立后,內設保衛組(次年8月改稱政法組)代行審判職能。1973年8月,政法組撤銷,人民法院院長由上級組織任命。1978年5月,縣七屆一次人大會重新恢復院長由人大會選舉制度。1979年,法院調整內部組織機構,內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行政辦公室。由院長、副院長和各審判庭庭長等組成審判委員會,正、副院長分別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自1981年起,審判委員會組成人員(副院長、正、副庭長、審判員)由縣人大常委會任免。1982年初,針對改革開放后經濟活動中經濟糾紛增多的實際,增設經濟審判庭。1983年初,為加強審判監督職能,增設信訪接待室。1985年,為緩解群眾“打官司難”,相繼在鹿苑鎮、張卜鄉和姬家鄉增設3個人民法庭,受理所在地區的刑事和民事案件。1988年初,為適應行政案件審判和判決執行需要,增設行政審判庭和執行庭。1989年底,共有干警3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