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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復查
在1952年司法改革中,為革除舊法影響,全面復查新中國成立后審結的1220件刑事、民事案件,重點復查123件刑事申訴案件。其中糾正錯判和判決不當的刑事案件47件,約占刑事申訴案件的38.2%;改判離婚案13件,約占離婚申訴案28件的46.4%。
1956年8月,根據“有反必肅,有錯必糾”的政策精神,對公、檢、法機關1955年1月~1956年6月期間捕判的刑事案件進行復查。糾正錯判反革命案3件3人,刑事案3件3人;改判可判可不判的一般刑事案犯21人,改判量刑過重的16人;重審原判事實不清的2件2人;無罪釋放6人,教育釋放28人。復審減刑15人。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根據中共中央有關復查糾正冤假錯案的精神,在縣“復查三案”領導小組指導下,集中時間,集中人力,對新中國成立后,特別是“社教”、“文化大革命”期間審結的刑事案件,重點復查了407件。至1980年5月,按“有錯必糾”的原則,改判事實失實,量刑過重,錯誤定為反革命的案件78件;公開平反不服“社教”中錯升家庭成分被判刑的案件26件。對起義投誠人員落實了“既往不咎”的政策。
1985年,人民法院為提高案件審判質量,建立案件抽查、評查制度。對審結的刑事、民事、經濟糾紛等案件,定期檢查評比,促進審判工作。
根據中共中央中辦發〔1986〕6號文件精神,再次對“文化大革命”前和“文化大革命”期間的刑事申訴案及投誠起義人員案件進行全面復查。其中,復查“文化大革命前”案件134件,“文化大革命”期間刑事案件18件。立案審理28件,其中改判4件(定結無罪3件,按“既往不咎”政策對待1件),其余維持原判。
案件執行
80年代以來,審結案執行工作的難度越來越突出。1985~1986年,執行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37件,其中,依法強制執行19件,約占執行案件的51.35%。為加大審結案的執行力度,維護法律的公正和當事人權益,1988年,執行庭對80%的審結案調解執行,對5件拒不執行裁決的案件依法強制執行。1989年,申請執行判決案件21件,調解執行9件,強制執行7件,維護了法律的尊嚴,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