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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委和政府重視對干部職工的獎勵。1958年,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曾執行發給職工年終一次“躍進獎”,獎金分等,由職工評議進行。“文化大革命”中,按勞分配的獎勵制度被當作“物質刺激”、“金錢掛帥”加以否定,加上生產秩序被打亂,失去獎勵的考核基礎。
1976年后,恢復獎勵原則。從1978年起,開始恢復和建立獎勵制度。貫徹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的原則,按照產量、質量、消耗、利潤等主要經濟指標進行考核,多超多獎、少超少獎、不超不獎。其獎金控制在實行獎金制度范圍的人數,按每人每月5元核定。但一些單位忽視政治工作,出現不講經濟效益,濫發獎金的傾向,1981年,將獎金工作納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的正常軌道,使獎金控制在一個半月平均標準工資總額之內。
1984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崗位責任制年終獎,每人年終節支獎120元。國家對企業實行第一步利改稅后,企業獎金一律不再下達控制指標,實行獎金同企業經濟效益和各項指標掛鉤,同職工勞動成果掛鉤,上不封頂,下不保底。不同類企業根據各自的實際,實行不同的獎勵內容。其種類有:綜合獎、勞動競賽獎、計件超額獎、提成工資獎、完成定額獎、定額超產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