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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國家撫恤
民國時期,縣優撫工作的主要業務是辦理恤金的轉發及其它優撫有關事項。三十四年(1945)二月,本縣將在抗日戰爭中陣亡的將士列表申報憮恤,有17師張仲發,28師張福生、郝長有等。
一九四九年后,縣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撫恤條例,認真貫徹落實各項撫恤政策。
犧牲病故撫恤 對犧牲或病故的革命軍人、國家機關人員、參戰民兵等,除由政府妥為安葬外,對其家屬按照國家不同時期規定的撫恤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1980年6月,國務院發布《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后,將撫恤標準改為革命烈士撫恤、因公犧牲(不稱烈士)撫恤和病故撫恤三類。
50年代初,縣人民政府對新中國成立前為革命事業而光榮犧牲的烈士家屬進行了追撫,戶發撫恤小麥810公斤。1956年后,改發撫恤金。1979~1989年,國家對撫恤金標準作了四次調整提高。對撫恤后仍有困難者,根據有關政策定期予以撫恤。1985年末,全縣享受定期撫恤的48人,其中:烈士家屬25人,犧牲病故軍人家屬23人。1989年末享受定期撫恤的44人,其中:烈士家屬35人,犧牲病故軍人家屬9人。
傷殘撫恤 對革命殘廢軍人、工作人員和參戰民兵,依照《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恤暫行條例》之有關規定,經有關機關審核批準發給《殘疾撫恤證》。民政部門按照國家不同時期規定的殘疾撫恤標準,對其實行終身撫恤。1953年前發給撫恤糧,以后改發撫恤金。1965年后,國家對殘疾撫恤標準曾三次調整提高。1972年縣有傷殘軍人45人。1983年有傷殘軍人83人,其中:在職32人,在鄉51人。1985年末有傷殘軍人95人,其中:在職42人,在鄉53人。傷殘一等1人,二等甲4人,二等乙21人,三等甲33人,三等乙36人。1989年末,有傷殘軍人99人,其中:在職43人,在鄉56人。傷殘一等1人,二等甲3人,二等乙22人,三等甲38人,三等乙35人。
其他撫恤 民國三十年(1941)八月,縣政府發布訓令,對全縣抗戰員兵直系親屬免征積谷。三十三年(1944)九月,縣政府發給青年從軍家屬優待金300元和榮譽木匾一面,以示慰勉。
一九四九年后,縣政府關心優撫對象生活。1963年,國家對優撫對象中一部分老弱病殘者實行定量補助。定量補助對象是:孤老烈屬;烈士、病故軍人的遺孤和雖有親屬而無力撫養的烈士、病故及失蹤軍人的未成年子女;已失去勞動能力,其子女又確無力供養的烈士、病故軍人的配偶和父母;生活有困難的在鄉三等殘廢軍人;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生活經常有困難的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長期不能勞動,生活有困難的退伍軍人。補助標準分為三種:城鎮烈軍屬每人每月6~15元,農村烈軍屬每人每月5~10元,殘廢軍人每人每月2~5元。1979年,全縣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11人,年發補助金共1300多元。是年,又根據陜西省民政、財政、商業、衛生、糧食等部門頒發的《關于退伍紅軍老戰士稱號和待遇方面存在的問題與解決意見聯合通知》精神,凡給予退伍紅軍戰士稱號的,按有關政策規定,分別提高定補標準。縣民政局對1945年9月2日以前退伍的袁清海、馬德友每人每月定補調整為30元;對1945年9月3日以后退伍的張玉山每月定補調整為35元,趙雙崗每月定補調整為30元。
1980年,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對象增至50人,其中烈屬(包括病故、失蹤軍人家屬)33人,復員軍人12人,退伍軍人5人。
1985年,西安市民政局、財政局《關于做好對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發給定期撫恤金工作的通知》下發后,縣民政部門對全縣“三屬”對象48人給予定期撫恤。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每月定補25元;病故軍人家屬每月定補20元。全縣每月共發放“三屬”撫恤金1105元。
1986年,對在鄉的老復員軍人分期分批實行了定期定量補助,其中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19人;解放戰爭時期入伍的165人;新中國成立后至《兵役法》頒布前入伍的602人。每人每月定補15元標準的288人;10元標準的498人。
1989年末,全縣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復員、退休軍人共877人,其中:在鄉復員軍人858人,在鄉退伍軍人19人。
第二節 地方優待
一九四九年后,1950年1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公布了《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依照《條例》精神,縣政府對優撫對象,根據各個時期地方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優待辦法。
1950~1955年合作化之前,對農村少勞、缺勞的烈、軍屬,主要采取群眾包耕、代耕和幫工等辦法,幫助解決生產中的困難。據統計,1954年,群眾為11戶烈屬、61戶軍屬包耕土地2260.41畝,幫助工日2750多個。1955年,部分烈、軍屬加入互助組或初級農業社。對未加入互助組或初級農業社的烈、軍屬中有困難的95戶,代耕土地178.5畝。對城鎮烈、軍屬困難戶,主要幫助其謀得職業,組織參加各種工副業生產。對個別生活仍有困難的烈、軍屬,人民政府給予實物救助。
1956~1981年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時期,主要采取優待勞動工分的辦法,以保證烈、軍屬生活不低于當地社員生活水平。軍隊干部優待工分,只參加社隊糧食分配,不參加現金分配。1965年,全縣享受優待勞動日的烈屬18戶,軍屬233戶,共優待勞動日27950個。1979年給312戶烈軍屬優待勞動日49898個。1980年給417戶烈軍屬優待勞動日34017個。1981年,對2096戶現役軍人家屬優待勞動日754560個。
1982年,農村普遍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縣政府決定從1983年起,將每個優待對象原來每年優待360個勞動日,改為優待150元現金,劃給每個現役義務兵一份承包田。優待金實行以鄉(鎮)為單位,統一平衡負擔、統一籌集資金、統一優待標準、統一評定兌現的“四統一”辦法。1984~1988年,全縣給4097戶優待對象共兌現優待金57.81萬元。1989年,民政部門根據陜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改進農村義務兵家屬優待工作”的通知精神,適當提高了優待標準。在原定每戶每年優待150元的基礎上,分年次予以提高。入伍第一年的優待150元,第二年的優待160元,第三年的優待170元,第四年的優待180元。超期服役的每戶每年優待200元。對服役期間榮立一次一等功的軍人家屬獎勵50元;一次二等功的獎勵40元;一次三等功的獎勵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