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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救濟 建國初,縣政府對城鎮困難戶中有勞動能力的人,主要采取組織他們參加各行各業臨時性、服務性勞動和工作的方式,通過生產自救使他們自食其力,維持一般城鎮市民生活水平。土地改革時,城鎮一些原家在農村的貧民分得了土地,使其遷居農村以農為生。對城市工商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時,人民政府將城鎮閑散勞動力和有一技之長的無業居民組織起來,成立運輸社、縫紉社、鐵業社、建材廠等合作集體企業。
對沒有勞動能力或勞動能力較弱,參加生產自救以后,仍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困難戶,民政部門及時給以必要的救濟。1978年民政部門臨時性救濟17人,金額2000元。1980年,定期定量救濟2戶2人,臨時性救濟32人,金額830元。1988年3月,民政部門將城鎮居民80歲的孤老朱正森送往西安市福利院養老,使其安度晚年。1989年,城鎮供養人數為13人,其中老人11人,兒童2人,供養金為8000元。國家定期定量救濟13人。
農村救濟 新中國成立后,廣大貧苦農民翻身得解放。50年代初,經過土地改革,使全縣雇農、貧農、和其他城市貧民等7719戶分得了土地、房屋、牲畜、農具、糧食、棉花等,擺脫了貧困。對個別特困戶,人民政府給予必要的救濟。1950年,縣政府給革命軍人石光華之母林氏救濟小麥50公斤,給船張村民張忠救濟小麥945公斤,給職工姬志俊、金炳仁家庭各救濟小麥67.5公斤。1954年,縣政府撥款345元,對農村13戶生活困難的農民予以臨時救濟。1955年,對農村困難家庭120戶802人發放救濟款3000元。1956年,全縣農村普遍建立合作社,主要依靠集體力量,通過照顧貧困戶工分和發放貧農合作基金等辦法,使全縣貧困戶逐漸減少。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利用留成公益金對農村困難戶予以救濟?!拔幕蟾锩逼陂g,農村救濟工作受到影響。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通過撥亂反正,恢復農村救濟工作。1980年,民政部門撥款2.7萬元,對全縣637戶困難戶予以臨時救濟,解決他們生產和生活的實際困難。1985年1月,縣民政局對全縣農戶進行摸底調查。將不經扶持、兩三年依靠自身力量難以改變貧困面貌的944戶確定為貧困戶,積極開展扶貧幫困工作。采取全面扶持,重點定包辦法,實行各級領導干部包片,黨員、干部包戶的扶貧目標管理責任制;堅持“民辦、自愿、互利”原則,采取國家、集體、個人一齊上的方針,積極興辦扶貧經濟實體。1985~1989年,全縣興辦扶貧企業10個,安排貧困戶310余人進廠務工;改革扶貧救濟款使用辦法,變單純生活困難補助為扶持發展生產,縣政府利用救濟款在三夏三秋時候,為貧困戶購買化肥、良種、柴油,解決機耕費,增強自身造血機能。充分發揮各部門的扶貧作用,全縣舉辦各類科技培訓班19期,發放各種致富資料1.2萬余份??h農業銀行為200多戶貧困家庭解決貸款6萬余元。對經過扶貧生活仍有困難者,民政部門酌情給以臨時救濟。對個別特困戶,國家給以適當定補,1989年,享受定量救濟的人數為9人。
高陵縣1985~1989年脫貧情況統計表
表16-1
┏━━━━━━┳━━━━━┳━━━━━┳━━━━━┳━━━━━┳━━━━━┓ ┃ 年份 ┃ 1985 ┃ 1986 ┃ 1987 ┃ 1988 ┃ 1989 ┃ ┣━━━━━━╋━━━━━╋━━━━━╋━━━━━╋━━━━━╋━━━━━┫ ┃ 貧困戶數 ┃ 944 ┃ 862 ┃ 659 ┃ 339 ┃ 443 ┃ ┣━━━━━━╋━━━━━╋━━━━━╋━━━━━╋━━━━━╋━━━━━┫ ┃ 扶貧戶數 ┃ 944 ┃ 703 ┃ 416 ┃ 427 ┃ 374 ┃ ┣━━━━━━╋━━━━━╋━━━━━╋━━━━━╋━━━━━╋━━━━━┫ ┃ 脫貧任務 ┃ 944 ┃ 297 ┃ 250 ┃ 256 ┃ 226 ┃ ┣━━━━━━╋━━━━━╋━━━━━╋━━━━━╋━━━━━╋━━━━━┫ ┃ 脫貧戶數 ┃ 106 ┃ 318 ┃ 296 ┃ 260 ┃ 262 ┃ ┗━━━━━━┻━━━━━┻━━━━━┻━━━━━┻━━━━━┻━━━━━┛
其它救濟 每年入冬,對少數缺衣少被御寒的群眾,縣民政部門每年都要籌辦一批棉衣、棉被等實物,于初冬發放給貧困群眾。對群眾患病住院造成生活困難的,政府采取醫療費減免辦法。對確無力支付醫療費者,經本人提出申請,生產隊、公社證明,民政部門審核同意,減免其所欠醫療費之全部或部分,減免款由民政局向醫院支付。傳染病患者的醫療費,衛生防疫部門負責審核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