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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孤寡老人供養
明弘治初年,知縣劉安于縣城西街建養濟院一座,收養社會生活無著的孤寡老人。正德十三年(1518),翟清任知縣,將養濟院遷建于塔寺巷東面,用以贍養孤貧。
清初沿設養濟院。雍正十年(1732),縣有孤老32名。支“口糧小麥壹百壹拾肆石叁斗肆升”,支“冬衣布花銀壹拾伍兩玖錢”,用以解決孤老生活所需。道光二十七年(1847),潤之任知縣,用剩余救災款重建養濟院,置租田,孤苦之人皆得所養。
抗日戰爭時期,外地難民大量涌入本縣。民國三十一年(1942),縣政府訓令各慈善團體收養孤老、難童和殘疾人,推行冬令救濟。然訓令流于形式未能執行。
一九四九年后,黨和人民政府重視供養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對孤寡老人實行不定期社會救濟。1956年,全縣普遍成立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缺乏勞動能力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生活無依靠的老弱鰥、寡、殘社員實行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政策。1962年,全縣共有鰥、寡老人258戶311人。其中男212人,女99人。符合五保條件的184戶225人。除自愿投親靠友不愿五保的74戶、86人外,根據《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的有關規定,對全縣110戶139名孤老,由所在生產隊實行五保。1983年,集體供養者134人;親友包養者6人。是年8月,馬家灣鄉辦起了第一所敬老院,集中供養“五保”老人8人。1985年9月,通遠鎮也辦起了敬老院,兩所敬老院共收養孤老10戶12人。其中男10人女2人。1989年,根據《陜西省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暫行規定》,民政局對全縣五保戶重新進行調查確認,時有五保供養者60戶72人。其中由村民委員會統籌供養的15戶24人;村民小組以土地承包形式供養的35戶36人。每人每年供給小麥300公斤、食油3公斤、煤1噸、單衣2套、棉衣2年1套、被子5年1套、單鞋1年2雙、棉鞋3年1雙、毛巾1年2條。醫療費實報實銷。每人還給一定數量的零用錢。
每年春節,縣、鄉、村各級領導人都要帶上慰問品去看望老人,共青團組織和學校經常開展敬老獻愛心活動。1989年,服裝加工個體戶馮太和、程亞莉夫婦,自愿出資500元,為全縣每個五保老人制作換季衣服一件,受到群眾贊揚。
第二節 孤兒教養
民國三十一年(1942)十二月,縣政府曾通令社會各階層,加強對兒童之教養救濟,達到善種、善生、善養,禁止虐殺童嬰。但由于窮苦百姓生活沒有保障,遺棄兒童、溺殺嬰兒的事禁而不止,致使不少流浪兒童沿街乞討,有的逼迫行盜扒竊,滋擾社會;有的凍餓交加,暴尸荒野。據《高陵鄉土志》記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通遠坊天主教育嬰堂,以教養名義曾收養社會上許多棄嬰、孤殘兒,嬰兒死亡甚多。
一九四九年后,廣大貧苦群眾翻身得解放,生活有了保障,棄嬰現象漸少。1979年后,社會上棄嬰現象增多,主要是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和先天性殘疾嬰兒。人民政府采取缺嬰、愛嬰戶自愿承領,發給撫養費雇人膳養,送西安市兒童福利院收養等措施予以安置。
1989年,有孤兒7人,對有親可投的交親友撫養,政府給每人每月定補15元。每年縣上救濟困難戶衣物時,優先照顧孤兒。學校對孤兒實行免費入學。使孤兒和其它兒童一樣幸福健康成長。
第三節 殘疾人工作
一九四九年后,人民政府對城鎮中的殘疾人員,主要采取生產自救辦法。根據殘疾人身體情況,安排他們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和服務性工作。對農村殘疾人,主要采取群眾幫工代耕辦法予以幫扶。合作化后,農村殘疾人由所在生產隊安排力所能及的勞動,口糧分配上給予照顧,生活有困難的由生產隊用公益金酌予救濟。對于城鄉失去勞動能力,生活無依無靠的殘疾人,縣民政部門給予必要救濟。1983年,享受救濟16人。1987年,高陵縣社會福利公司成立,辦社會福利生產廠12個,共安排68名殘疾人就業。1988年3月,高陵縣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成立,辦公室設民政局。8月,開展人人為殘疾人奉獻一份愛心的社會福利有獎募捐活動,籌集募捐款9.62萬元。1989年,有殘疾人8017人。其中視力殘疾者832人;語言殘疾者968人;智力殘疾者1528人;肢體殘疾者3712人;精神殘疾者168人;綜合殘疾者800人。共安排342名殘疾人就業,其中,社會福利生產廠安排142人,個體開業200人,使殘疾人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自謀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