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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筆 李羽平
秦漢時,縣尉掌管全縣治安。自唐以后,丞、尉、主簿相替增減,以掌管全縣治安。宋于關隘要地增置巡檢,由低級武官充任,受州、縣指揮。明、清設典史,為知縣下掌管緝捕、監獄的屬官。縣丞缺職時兼領其職。清末改巡警局。民國時期,相繼改警察所、警佐室、公安局、警察局。十六年(1927),蔣介石發動“四·一二”反革命政變后,其主要職責變為進行反共反人民活動。新中國成立后,人民公安主要任務是保衛人民政權,保護人民利益,堅決打擊敵人和各種刑事犯罪,保障社會主義各項建設順利進行。司法行政始于1981年,主要任務是向人民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開展人民調解、公證和律師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