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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防范 1949年后,縣政府對依法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反動會道門道首、惡霸、土匪等戴上帽子(即明確反動身份),交群眾就地監督勞動改造。1956年,對土地改革時劃定的地、富分子亦交群眾監督勞動改造。1957年,整風運動中劃定的右派分子同樣交群眾監督勞動改造。“社教”和“文化大革命”中執行“左”的錯誤,又劃定了一批“地主分子、富農分子、反革命分子”,交由群眾監督勞動改造。“社教”前,全縣交群眾監督勞動改造的各類分子約500余人,“社教”后上升至1000余人,“文化大革命”中人數及至數千。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有的平反昭雪,有的摘掉帽子,解除群眾監督勞動改造。1980年,在公社、大隊、生產隊三級組織中,建立治保委員會、組172個,主要防盜、防匪、防刑事犯罪、防意外災害,并開展巡邏活動。是年5月3日,通遠鎮一支巡邏隊在三原至縣仁村一帶一次抓獲手持小刀、鋼棍、手電筒準備作案的3名竊賊,并破獲一個盜竊團伙。1982年4月10日晚,張卜鄉一支巡邏隊在本地追捕2名盜竊群眾牲畜的外地案犯。26日,又于九支渠抓獲了2名企圖謀財害命的流竄犯。群眾治保組織與公安機關,長期擔負全縣各種集會、群眾集體活動、各種大型會議,以及公共場所、娛樂場所的保衛工作,使其安全有序。1984年4月29日11時,公安人員共計334人,圓滿地完成了美國總統里根由閻良機場去臨潼途經縣境的安全保衛任務,同年9月7日及9月11日又圓滿地完成了國家主席李先念由閻良機場至西安往返途經縣境的安全保衛任務。
1985年,貫徹“以防為主,打防結合”方針,開展大清查活動,出動干警6400人次,清查招待所1個,車站1處,旅社6個,私人商店7個,臨時工棚、未竣工和未交付使用樓房10處,黨政機關、重要部位及復雜院落20處,車輛停放場5處,以及公路鐵路沿線的斗房、井房、菜房、磚瓦窯等171處。并在兩個鄉鎮試點推行治安承包責任制。
1986年,全面推行承包責任制,落實承包責任書3000余份,辦法律宣傳櫥窗18期100余版面,并組織干部上街開展咨詢。對重點人口實行管理,對暫住人口進行了登記建卡,新建聯防隊5個,預防盜案6起,抓獲罪犯128人,其中盜竊19人,綹竊70人,賭博39人。是年,偵破一起書寫反革命標語案和3起大門道復道活動。
1987年,對金融,商業、供銷及有槍支單位和首腦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進行全面檢查,使其健全防范制度,落實責任,加強內部值班巡邏,整頓廢品收購站、金屬冶煉業、旅店和服務行業,強化了治安聯防組織和治安信息點、治安守候點的組網建設。對經濟要害部位推行安裝報警及防撬防盜裝置2000多個。同時配備護樓、護院、護校、護店安全員萬余名,并對“二勞一少”(勞改勞教釋放人員和少年犯罪)加強了管理幫教。
1988年,對通遠糧站、縣百貨公司、糖業煙酒公司重點發案單位處以罰款,對重點內保單位工商銀行、工商局、地研所組建起派出所、公安科3個。對危險型269人建立控制小組85個,布置控制力量210人。對“兩勞一少”釋放人員組建幫教組106個,幫教人員256人,選擇特情耳目193人,全年提供案件線索160條。
查禁煙、賭、妓、迷信活動 民國初,軍閥割據,石象儀兄弟駐軍本縣,強迫農民種煙,從中收取高額課稅。二十七年(1938)春,縣奉命成立禁煙委員會,勒令禁戒,然吸食者仍遍及村舍,少則一村三二,多則一村四五。民國末,政治腐敗,吸食鴉片竟成官場請客應酬之舉。賭博盛行于春節,有擲骰子、黑紅寶、打麻將等。妓女出現在抗日戰爭后期,由外地流入縣內。時僅在縣城南關開一二店,有妓女三二人。民國末,縣東南鄉吳村楊有一名叫東成的人,充當“黿爺”,發神弄火,取香灰治病,騙取錢財。四鄉也有少數巫婆和“風水”先生愚騙群眾。
新中國成立后,1951年,公安機關按照縣政府的部署,打擊煙販,強制戒煙;對妓女實行收養教育改造;對賭博、迷信活動,發動群眾嚴厲打擊查禁,使這些犯罪和丑惡現象在全縣迅速絕跡。“文化大革命”中,賭博、迷信時有發生,在群眾與公安人員配合下,隨時受到打擊。改革開放以后,由于一些管理措施未能跟上,致使沉渣泛起,一些丑惡現象死灰復燃,賭博活動由城至鄉,愈演愈烈,一些小賭竟在光天化日之下進行。一些娛樂場所和旅社的賣淫嫖娼活動也時有發生。這些活動都是以隱蔽的方式進行,雖三令五申查禁,仍難遏制。1985年,公安機關將打擊取締這些丑惡現象列入專項斗爭,查獲賭博8處,抓獲貫賭10人。搗毀奸宿窩點兩處,收繳淫穢錄音帶5盤。1986年元旦、春節期間,又掀起集中打擊賭博、賣淫嫖娼、封建迷信活動。抓賭42場次,處罰參賭者200余人,查處迷信活動1處。1986~1989年,賭博成為查禁的主要對象,4年共抓賭76場,對參賭的171人進行了處罰,使賭博活動有所收斂。
特種行業管理 新中國成立后,對旅店、印刷、廢品收購、刻制印章、寄賣經營實行審查、登記制度,由公安機關經常進行監督檢查。旅店實行來客登記,由公安人員進行檢查。廢品收購,要求凡國家建設物資、設施和文物不得收購。刻制公章必須持上級單位介紹信在公安機關備案,由公安機關再出示介紹。改革開放后,增加浴池、歌舞廳、美容美發店、按摩等行業的管理。1985年,對18個旅店及41個廢品收購站進行兩次整頓,57個單位落實治安承包責任制,2個單位建立治保會,取締無證客店5個、廢品收購站13個。1988年,又對這些特種行業進行三次檢查整頓,使其基本納入合法經營的軌道。
槍支彈藥管理 為維護解放初的新秩序,本縣保安大隊在接收舊警察機構的同時,收繳民間和逃亡軍隊、地方武裝散落或埋藏的槍支彈藥,使民間槍支彈藥基本無存。“文化大革命”中,軍庫槍支被搶,并有私造,使槍支又散落民間。1981年,國家公安部正式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辦法》,規定公用限于公安、保衛、監獄、勞教、法院、檢察院、海關緝私和國家主要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民用限于競技體育運動單位,由省批準的營業性射擊場,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狩獵場以及野生動物保護因業務需要的獵槍、麻醉槍、注射槍等,除此之外的持有者,均屬非法。規定生產、儲存、銷售、運輸彈藥必須要有安全制度、操作規程和專職安全員,嚴禁個人生產。銷售必須經公安機關批準,購買必須經公安機關辦理手續,運輸要有標志,押運要派熟悉物品性能者,否則均視為非法。
戶口管理 歷代均有戶口編審,主要為課征賦稅,調派勞役服務。民國二十三年(1934),國民黨頒發《戶籍法》,實行各戶互相監視和互相告發的連坐法,以及各種強迫勞役辦法。三十年(1941),省舉行人口總清查,時查本縣全縣住戶6328戶。三十七年(1948),調查戶口,辦理戶口登記,制發門牌和身份證,并在鄉鎮設民政干事,專司戶口。新中國成立后,戶口管理主要為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服務。農村戶口由民政部門管理,城鎮戶口由公安機關管理。1951年12月,實行戶口遷移手續。1956年1月,根據國務院通知精神,將原民政部門管理的“農村戶口管理統計及有關國籍問題處理”交公安部門管理。1977年,實行農村戶口轉非農業戶口由公安局批準,以控制城鎮人口。1979年,實行新生嬰兒申報戶口必須持計劃生育部門所發準生證,以控制人口盲目增長。
監獄管理 明清時設監獄于縣衙內西側,配備獄卒8人。民國改為看守所,縣民俗稱廳子。看守所初設于縣政府大門東側,院內有男女兩大黑暗監室,室中污穢不堪。是時賄賂成風,管警常乘機敲詐勒索犯人家屬。為防其逃走,晚上還要把脖子鎖在橫木上。大凡人犯,多是繳不起賦糧或不愿被抽壯丁的平民。所謂政治犯,逮捕后即押送省上。新中國成立后,縣監獄位于縣政府院內西側,1973年遷縣城西南郊,由縣中隊警戒。監所堅持以教育為主,組織犯人學習政治,進行勞動,使其改造思想。所內訂有各種報刊,每日由管理人員組織學習,使其了解國家大事。改革開放后,實行管理人員責任制,要求隨時了解犯人思想動態,做開導工作,并經常通過家屬探監,動員他們對犯人進行規勸。三長(公安局長、檢察長、法院院長)每周要對犯人進行一次形勢、政策講話,檢察院每周對看守所進行一次監察檢查,以防止看守人員違法對待罪犯和牢頭獄霸滋生事端。監內衛生定期打掃,定期檢查,伙食每周一次肉食,逢節日讓其會餐。1986年起,又為其配備醫生1人。
交通安全管理 隨著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城鄉各種車輛迅速增長。1970年1月,縣成立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公安局長兼任大隊長,設副大隊長2人,教導員1人,內設辦公室、車宣組、事故組、巡查隊、非機動車管理所城區執勤中隊,共有干警24人。主要業務是考核駕駛員,發換駕駛執照,車輛審驗,處理交通事故,進行交通秩序管理以及安全宣傳教育等。根據工作需要,大隊配備車輛電臺坐機1部、車臺1部、手機8部、小汽車3輛、摩托車3輛。自成立,每年舉辦兩次大型安全宣傳教育,組織一次百日安全活動,并常年掛矗巨型醒目安全標語牌,不斷刷新增換。1980年,實行車輛安全聯組活動,使駕駛員互相學習、互相檢查、互相監督。1981年,對自行車實行統一管理,打鋼印,建檔案,發牌照。繼對其它非機動車輛進行管理、登記、發牌照。城區機關、事企業單位以及公共場所建立車輛保管場、房、站制度。所有車輛變動辦理轉戶手續。1987年處理車輛事故157起,其中輕微104起,重大53起,死亡17人,傷42人,直接經濟損失20.6萬元。1988年處理車輛事故291起,其中輕微200起,重大91起,死亡12人,傷68人,直接經濟損失25萬元。事故主要原因:一是車流量增大,回車余地小;二是駕駛員素質差;三是車輛超載,車性能失控;四是駕駛員安全意識不強,違章行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