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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3月,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司法部《關于迅速建立省屬地區司法行政機構情況報告》的精神,成立本縣司法局。地址在文衛路中段,與檢察院同院。配局長1人,工作人員3人。下轄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公社配司法助理員,大隊設人民調解委員會,生產隊設調解小組。1989年,配局長1人,副局長2人,工作人員9人。主要任務是:向全縣人民進行社會主義法治宣傳,提高人民法制觀念,調解民間糾紛,增強人民內部團結,通過法律咨詢活動,維護法律正確執行,并依法進行公證業務。
第一節 法制宣傳
一九四九年初,縣委、縣政府根據中央指示曾在全縣大張旗鼓地向人民進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婚姻法》以及鎮反、土改等法令法規的宣傳教育,使廣大人民群眾增強了遵規守法的意識。長時期人心安定,秩序井然,道不拾遺,夜不閉戶。“文化大革命”破壞了社會主義法治。改革開放后,法制逐步健全,1981年,法制宣傳進入一個新的階段。除采取傳統的宣講、傳達方式外,又增加了許多新方式,有報告、講課、編印材料、咨詢、舉辦法律常識競賽、考試等。
1987年3月,開展普法宣傳周活動。8月,與土地局配合,宣傳土地管理法1個月。9月,對黨政事企業單位干部職工進行普法考試,參加考試1300人,絕大部分達到優秀成績。10月宣傳《教育法》,11月宣傳《水產漁業法》,12月宣傳《檔案法》。1988年3月,63個黨政部門和177個企事業單位普法教育驗收全部合格。7月,宣傳《企業法》和《土地法》,被市政府評為先進集體。對農民,在電視廣播節目中開辦“法制園地”40余期,辦黑板報250塊,舉辦法律常識講座27期。對個體戶、社會閑散人員,在農貿市場設宣傳版面,有針對性地進行教育。1981~1989年先后宣傳的法律有《憲法》、《刑法》、《民法通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婚姻法》、《兵役法》、《土地管理法》、《經濟合同法》、《森林法》、《教育法》、《檔案法》、《水產漁業法》,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報告、講課1158場次,編印散發材料24.2萬份,翻印法律書刊2.85萬冊,召開法律座談會190次,出動宣傳車161次,街頭咨詢活動130次,還通過黨校培訓法律宣傳員1225人,對干部進行法律知識考試8次,受教育180237人次,覆蓋面占全縣人口的80%。使全縣人民遵法守規的風氣逐漸形成。
第二節 人民調解
1952年,縣根據政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精神,建起鄉、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小組,由縣民政、法院負責指導工作。“文化大革命”中癱瘓,1979年恢復。1981年,由新建的司法局指導工作。1984年,鄉設司法助理員,1985年,改設司法辦公室。1987年,全縣各鄉鎮司法辦公室共有專、兼職工作人員50名。村、組調解組織86個,調解人員258名。共受理各種糾紛案1092起,調解1053起,占受理案件的96%。成功801起,占調解率的73%。1988年,為進一步加強基層司法工作,對鄉鎮司法員進行培訓,堅持一月一例會,專題講課。在有條件的崇皇、張卜、藥惠3鄉建立起法律服務所。是年,代理鄉鎮事企業單位的法律訴訟案件25件,代書法律文書117件,法律咨詢603件,為鄉鎮企業追回經濟損失23.1萬元。處理經濟糾紛21件,其它糾紛271件。村、組調解組織,全年共受理各種糾紛案831起,調解率100%。調解成功664件,成功率79.9%。無糾紛轉化刑事案的村達到86個,占全縣村數的97.7%。1989年,鄉鎮司法辦公室和法律服務所代理訴訟案14件,咨詢446件,公證聯絡6件,為鄉鎮挽回經濟損失15.3萬元。村、組調解組織共受理各種糾紛案1135件,調解917件,調解成功率80.8%。1979~1989年,調解的糾紛案件主要有贍養老人、莊基界限、語言傷害、兄弟爭產、債務、夫妻不和等。其中贍養老人居首位,家庭婚姻、莊基地居第二位。
第三節 公證
1980年,縣根據國家司法部《關于公證處的設置和管理體制的通知》,由縣人民法院辦理公證業務。1981年5月15日,業務交司法局公證處。1989年,公證處配主任公證員1名,公證員4名。
1981年,開辦贍養、轉讓、買賣、宅基地、建筑5項公證業務。1982年,增加信貸項目。1983年后,相繼增加聲明、協議、租貸、承包以及饋贈、收養、身份、繼承等。1981~1989年共辦公證2526件,其中經濟類1108件,履約95%。饋贈1件:縣人王德崇原系南京農學院教授,1958年以“歷史反革命”被處理回家,1979年平反。20年中,王生活困難,受到其舊友的孫子鄭某的接濟,王于1981年通過縣公證處將西安市開通巷自有的一院7間房產贈予鄭某,以感謝鄭對他的照顧,法定繼承人沒有意見。
第四節 律師服務
1981年8月10日,縣成立法律顧問處,開展律師服務工作,初配備律師1人,工作人員2人。1982年,增加律師至3人。1984年,有主任律師1人,專兼職律師3人,邀請外地律師1人,律師工作者1人,干部1人。是年2月,改名高陵縣律師事務所。1987年,實行律師分工,兼職主要受理本縣刑事民事等案件,專職受理外地刑事民事等案件。自成立至1989年,共辦理刑事案辯護190件,民事代辦案166件,經濟代辦案19件,非法調解仲裁代辦案2件,非法調解訴訟代辦案1件,刑事自訴代理案4件,代寫法律文書845件,解答法律詢問526人次,進行法律宣傳3次,接待群眾來訪1990人次,處理來信1件。由于堅持實事求是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深入實際,認真調查研究,保證了辦案質量,維護了委托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因而得到社會的信任。1984年,縣通遠鎮一少女劉某起訴張某攔路強奸她,致使張某被捕。張委托律師出庭辯護,證實原由是劉某為報家庭積怨,路途尋釁,與張某互相打架。法院終以律師辯護的事實判張無罪。張某逢人便說:“律師實事求是,堅持原則,是可信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