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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足
婦女纏足由來已久,清康熙三年(1664)有詔禁裹足,七年(1668)又罷此禁。太平天國時曾禁止纏足。辛亥革命以后,國民政府倡導廢除纏足陋習,提倡“天足之美”,并采取勸罰兼施手段,查禁婦女纏足。民國十三年(1924),省政府派員到本縣,協同知事李官春調查本縣婦女放足情況,時15歲以下天足者約占十分之七,婦女放足者約十分之四、五。三十四年(1945),縣政府訓令青年婦女纏足者,按查禁施行細則加罰20倍罰金,并將家長或監護人處以刑事傷害罪。如發現婦女纏足,依照細則將主管鄉鎮長及保長予以處分,以示懲儆。從此纏足之風逐漸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纏足頹風絕跡。
蓄辮
清代,男子以滿人習慣將頭發前半部剃掉,后半部蓄留編成長辮,拖于背后。辛亥革命后,提倡剪發,政府除派員下農村宣傳、張貼布告勸罰剪辮外,曾在縣城四門設專人剪剃。一些思想守舊的老年人,不愿剃成光頭,就將長辮子剪短,腦后留成刷刷。四十年代,男子腦后蓄發的遺風已不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絕跡。
吸毒
十九世紀二十年代末,英國鴉片叩關而進入陜西。清道光十一年(1831)皇帝曾下令查禁,嚴拿種、販、食鴉片者。后來清廷變“斷禁”為“寓禁于征”政策。清咸豐十年(1860)清廷下令陜、甘等省公開征收鴉片稅,從而使種植罌粟在陜西取得合法地位。各地廢農田種罌粟現象增多,本縣亦然。據有關文獻記載:“乃至老少奔波,男女爭嗜;始而城鎮,繼及農村;始而富豪,繼而貧婁;倚枕燃燈,俾晝作夜;而通都大邑之間有斯癖者,竟十居五六焉”。
民國初期,縣人趙立初、李漢三等聯開“福義成”字號,經營鴉片生意,大發其財。十一年(1922),靖國軍曹世英部二支隊石象儀、石象坤兩兄弟駐軍本縣期間,讓縣民廣種鴉片,橫征暴斂,發煙毒財。二十八年(1939),縣城中街開有官膏局,亦稱公膏局。張崇仁任經理,買賣煙土。抗日戰爭期間,縣政府內設立禁煙委員會。三十年(1941年),縣政府查緝鹿苑鄉三保六甲商民吳時齋家住房夾墻內藏有煙土、煙具,將其羈押治罪。三十三年(1944)五月,縣政府訓令并派員逐畝勘查種煙情況,發現后,種植者與庇護者均被治罪,并與各保、甲長具結文字,落實責任。三十四年(1945),縣政府奉命組織緝查煙毒總隊,下設三個分隊。是年七月,奉頒勒戒煙民辦法張貼城鄉,并將嫌疑煙民集中起來,限期勒戒。同時舉辦“六三”禁煙紀念大會,當眾焚毀查繳的大量煙土、煙渣、煙鍋、煙盒、煙燈、戥子等物。九月,第一分隊查獲鹿苑鄉四保張秉興家煙棒6個,煙具數件,并將張及其同案犯移交省政府專署懲處。是年,西洋煙被禁種,百姓吸毒現象收斂。但一些官僚豪紳、軍閥、地痞惡嗜成性,又奈何不得,所以暗地販運、銷售、吸食仍不乏其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人民政府重視禁毒工作,根據禁煙禁毒實施辦法,采取教育為主懲罰為輔辦法,嚴厲打擊私種、販賣、吸食鴉片的屢犯者。在交通要道,渭河渡口設卡緝查,成立戒煙所,發放戒毒藥丸,結合改造懶漢、二流子,強行煙民戒毒,很快使煙毒根絕。80年代后期,煙毒死灰復燃。1989年,發現群眾有在菜園、果園、花園和住宅院落內種罌粟及個別吸食者。縣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果斷措施,組織公安干警,突擊對全縣進行檢查,查出私種罌粟者95戶,共5千余株。少者3~5株,多則達230株。除當場鏟除外,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分別給予罰款、拘留、判刑處理,剎住了這股毒風。
賭博
縣賭博之風,由來已久。種類有搖寶、擲骰子、打麻將、推牌九、掀花花、押寶等。賭注小的數十文,大的數百金,官紳、富商以賭為樂,民間亦然。社會上也有以賭為業者,專門扎莊抽頭營利,群眾稱其為“轱轤子客”。民國初期,縣冬至會場和宋家巷曾公開設有賭場,官府從中抽錢,以后由明轉暗。十六年(1927年)后,政府曾多次明令取締,但禁而不絕,從官場到民間,聚賭之風,習以為常。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人民政府嚴禁賭博,禁制賭具,打擊賭棍,挖根塞源,使賭博之風絕跡。80年代后期,偷賭現象沉渣泛起,大有不斷蔓延之勢。人民政府張貼布告,正面宣傳教育。組織婦女禁賭會,協助政府查禁賭博。公安機關,開展打擊賭博專項斗爭,使賭博之風得到遏制。
嫖娼
民國二十四年(1935),縣南關曾有暗娼。以后由暗轉明,國家征收花稅。妓女多因家庭生活無著淪入娼門,有的遭惡棍脅迫被逼下水,也有難民因生活所迫為娼。出入妓院的多系軍人、商賈和流氓無業者。嗣后,公務人員嫖娼漸多。二十九年(1940)九月,縣政府訓令稱:“經查公務員仍有浪漫頹廢宿娼者,不知自愛,有玷官箴,殊堪痛恨,如發現后撤職依法嚴辦,決不寬容”。三十六年(1947)后逐漸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被徹底取締。80年代后期,容留嫖娼之事,時有所聞,人民政府堅決予以嚴厲打擊。
納妾
納妾之俗,自古有之,俗稱“娶小老婆”,多見于地方官員、軍官、紳士、商賈和農村富豪人家。納妾目的各異,有因前妻不育為繼承香火而娶;有因家族人丁不旺,講多子多福,兒孫滿堂而納;也有喜新厭舊,玩弄女性者等。男女年齡一般相差懸殊,家庭糾葛常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貫徹《婚姻法》,實行一夫一妻制,此俗被革除。
童養媳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有些貧寒家庭因饑寒所迫,將未成年女兒送給翁婆家養育。也有男家因使用廉價勞力,常蓄養貧家幼女,待長大即給“梳頭”(結婚)。多數童養媳備受婆家虐待,身心受到屈辱摧殘。雙方沒有感情,夫妻關系不睦,私奔、自殺情況時有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通過貫徹《婚姻法》,此俗廢止。
招夫養夫
因丈夫殘疾或多病喪失謀生能力,或因身體懦弱沒有生育能力,為解決生活困難或繼嗣,便另招一夫同居,維持家庭生計。從此,招夫居支配地位,養夫為依附,常遭歧視和虐待。民國時期,本縣地區不乏其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此俗被徹底禁絕。
寡婦守節
封建禮教,倡導寡婦守節,不再嫁人。據高陵舊志記載,唐旌表節女2人,明旌表節女11人,清旌表節女61人。辛亥革命后,雖有個別寡婦改嫁,但常受阻攔。寡婦家若貧弱無力,多被男方叔伯或兄弟賣與別人。迎娶時男方只套輛大車將人接回。講究在夜間進行,不舉行婚禮儀式。每過村舍如遇攔阻,均須獻納禮金,叫“城門錢”。給寡婦的男家或娘家也得送禮,名“遮羞錢”。聘禮之多有時超過姑娘親。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廢除封建禮教,提倡婚姻自由。《婚姻法》頒布后,寡婦自由改嫁,受法律保護。
近親結婚民國時期,姑表、姨表之間親上做親的事屢見不鮮。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近親結婚的危害仍未引起人們重視。60年代強調以階級斗爭為綱,貧下中農家庭出身的子女,怕階級界限不清,不愿與剝削家庭出身的子女結親,出現了地富家庭之間換親,三家推磨成親和親上聯姻的現象。此類婚姻多感情不和,所生子女智商低下。1980年,全國人大通過的新《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近親結婚,隨著科學知識的普及,近親結婚的現象已不復存在。
溺嬰
民國以前,縣民封建宗法思想嚴重,視男孩為頂門扛子,女孩為一門親。為了傳宗接代,加之生活所迫,民間虐殺、溺嬰現象時有所聞。民國三十三年(1944)四月、八月,縣政府曾兩次訓令,查禁溺嬰,但總是禁而不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人民政府重視婦幼工作,隨著生育觀念的轉變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溺嬰現象基本絕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