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堅持和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扶持壯大村級集體經濟,進一步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規范農村集體資產監管,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字〔2004〕1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起草完成《西安市高陵區關于推進“組財村代管”和村組聯合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現面向全社會征求意見。請于2020年5月25日前提出意見建議,并報送區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逾期未報的視為無意見(也可直接通過“高陵農經”微信公眾平臺提出意見)。
電 話(傳真):029-86918969
附件:《西安市高陵區關于推進“組財村代管”和村組聯合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西安市高陵區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
2020年5月8日
西安市高陵區關于推進“組財村代管”和村組聯合發展的指導意見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堅持和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扶持壯大村級集體經濟,進一步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規范農村集體資產監管,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面推行“組財村代管”。未單獨成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小組,要委托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繼續由街道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代管財務。
第三條 規范村集體財務代管。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街道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代管村民小組財務,要分組設立賬簿,并充分尊重村民小組的占有、收益、使用等權益,不得平調、侵占,并做好公開公示;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會計、出納人員必須分開設置。
第四條 規范組級集體財務。已經單獨成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小組,要按照“分賬管理”的要求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并接受街道三資辦和相關部門監督。
第五條 規范集體產權交易。農村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等經營的,應當采取公開招標、競價等方式,確定經營者,依法簽訂承包合同或者租賃合同,合理確定承包金或者租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承包、租賃集體資產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經濟擔保;交易活動應通過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公開進行。禁止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違反規定程序,利用職權壓價發包或者低價出租,指定承包人、承租人。
第六條 探索村組聯合發展。探索村民小組將資金資產資源入股到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以股份為紐帶、連股連利連心的利益聯結機制;鼓勵探索村與村之間聯合發展。
第七條 鼓勵土地入股合作。支持農戶將農地、宅基地等入股或托管到村集體,打造“共享村落”等新業態。
第八條 大力支持集體發展。支持村集體承接政府工程項目和商品、服務采購。各類扶持項目要優先向村集體傾斜。優化村集體發展所需建設用地的審批流程。探索將新型經營主體接受的財政獎補資金,量化為村集體持有的股份或者份額。
第九條 規范對外合作發展。農村集體與社會資本合作,應當按規定對集體資產進行評估;有必要的,也應對社會資本的資產進行評估。資產評估的結果應當經成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十條 堅持“黨管分配”原則。集體經濟收益的使用、分配要由村黨組織主導,從制度上保證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
第十一條 堅持和加強基層黨組織的全面領導。村黨組織提名、選配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人員。集體經濟組織的重要事項要經過村黨組織同意。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區農經中心負責解釋。
2020年5月8日到5月25日通過該平臺,西安市高陵區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關于征求《西安市高陵區關于推進“組財村代管”和村組聯合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無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