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部門文件要求,進一步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切實保護耕地和村集體利益,維護農村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結合我區實際,我中心擬定了《西安市高陵區關于支持待征地村退林還耕的指導意見(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請于2022年11月19日前提出意見建議,并報送區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逾期未報的視為無意見。
聯系人:李婧 電 話(傳真):029-86918969
附件:《西安市高陵區關于支持待征地村退林還耕的指導意見(試行)(征求意見稿)》
西安市高陵區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
2022年11月4日
西安市高陵區關于支持待征地村退林還耕的指導意見(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保護糧食安全,特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待征地村是指面臨征地拆遷的村。
第三條本意見中的“退林還耕”是指,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村集體流轉本村種植苗木果樹等經濟作物的農戶(企業)土地,主要用于種植糧食作物。
第四條對于有利用價值的苗木果樹等經濟作物,村集體應當采取出售等方式逐步退出;對于利用價值不高的經濟作物,可以直接清理。
第五條支持村集體在開展“退林還耕”的同時,流轉本村正在用于糧食生產的農地用于種植糧食作物,避免農戶(企業)將農地用于種植苗木果樹等經濟作物。
第六條被征地村探索退林還耕,應當征得街辦同意。村集體應當堅持民主決策,事先確定未來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方式,并健全財務制度、妥善保管土地流轉合同等資料。
第七條街辦應當支持被征地村探索退林還耕,并安排專人對被征地村農地的現狀進行清查,并登記造冊、妥善存檔,作為未來政府給予地面附著物補償的基本依據。
第八條區政府授權街辦與村集體簽訂《退林還耕土地征地補償承諾書》,承諾在征地時,對前期被清理的苗木果樹等經濟作物,按照征地時的征地補償標準予以補償(視為苗木果樹等仍然存在并持續生長)。
對于村集體流轉的、原本就用于糧食生產的農地,在按照征地時的標準給予補償之外,按照村集體種糧期間每年每畝800元的標準予以額外補償。
第九條村集體開展退林還耕時需要借款的,年利率一般不得超過10%。原則上不得以入股的形式籌措資金,避免投資人與農村集體發生利益沖突。
第十條村集體種植糧食作物,應當避免建設高價值的生產設施,造成征地時的浪費。
第十一條村集體種植糧食作物,應當充分發揮農村集體“統”的作用,采取直接經營、合作經營等多種方式提高種植質效;也可以在約定必須種植糧食的前提下承包經營,培育種糧家庭農場。
第十二條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試行期兩年。
2022年11月4日至2022年11月19日,我中心就關于征求《西安市高陵區關于支持待征地村退林還耕的指導意見(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通過高陵區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公告期滿,未收到社會反饋的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