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大市民群眾: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垃圾管理,防止出現建筑垃圾亂堆亂放、隨意傾倒以及建筑垃圾運輸車沿路拋灑等現象,維護我區良好的市容環境衛生,促進建筑垃圾清運秩序健康有序發展,保障城市運行安全。
根據《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西安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我局草擬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附后),現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和建議,若有意見和建議請于6月20日內將意見建議反饋至郵箱427840665@qq.com。 西安市高陵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0年5月20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 (征求意見稿) 為加強建筑垃圾管理,規范建筑垃圾清運秩序,根據《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西安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道路施工,裝飾裝修房屋等所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二、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是本區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住建、資源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關工作。各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轄區內建筑垃圾處置活動進行監督。
三、凡需要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攜帶相關材料,向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申請辦理《高陵區建筑垃圾處置(排放)證》,未辦理《高陵區建筑垃圾處置(排放)證》的,一律禁止開工建設。
四、建筑垃圾排放單位或個人,應當接受容貌監督員的監督管理,采取有效保潔、抑塵措施,按照工程施工圍蔽標準進行隔離作業,及時清理產生的建筑垃圾,保持建設施工現場、工地出入口及門前道路整潔。
五、建筑垃圾運輸實行許可制度。清運建筑垃圾的運輸單位(車輛),應當向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準運證件。建筑垃圾排放單位或個人,應當委托具有建筑垃圾清運資質的運輸單位(車輛)運輸,未取得建筑垃圾清運資質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清運建筑垃圾。
六、清運建筑垃圾的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建筑垃圾清運車輛的統一標準,達到密閉要求,做到車前、后牌號懸掛到位,車身建運號碼噴涂規范、清晰潔凈。
七、建筑垃圾運輸人在運輸過程中應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速度和路線行駛,不得沿途泄漏、拋撒,必須將建筑垃圾運輸至指定的消納場所。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橋梁、公共場地、公共綠地、農田、河流、湖泊、供排水設施、水利設施以及其他非指定場地隨意傾倒建筑垃圾。
九、建立公安、住建、交通、城管聯合檢查制度,加大對建筑垃圾違規清運行為的查處力度,一經發現違規清運處置建筑垃圾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從嚴進行查處。
十、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個人及建筑垃圾清運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正常執法和監督檢查。對妨礙阻撓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