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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社會保障體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網和社會運行的穩定器,安全規范是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基本要求,未來應當加快完善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
201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單列了一章,分別從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的設立方法、經辦費用來源、內部管理制度、數據保障、權益記錄、咨詢服務、信息系統規劃等方面進行了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經辦流程獲得了法律地位和法律保障。此后,國務院相關部門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經辦制度進行了細化。
總體來看,我國的社會保險經辦制度日趨完善和規范,但是仍然存在各險種經辦制度“碎片化”、社保與其他行政部門信息共享機制不暢、職工和居民跨地區跨領域就業和遷徙社保關系轉移接續不暢等問題,有待于國務院協調統一與社會保險經辦相關的各部門的職能,以高位階的立法規范社會保險經辦、優化社會保險服務,在保障社保基金安全的同時,維護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在這樣的大背景下,《社會保險經辦條例》應運而生。從內容上看,《條例》在已有的法律和部門規章的基礎上開展了制度設計,凸顯五大亮點。
一、劃定職權,尊重各險種實際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涉及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五項社會保險,并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在保險類型方面,2018年機構改革后,五項社會保險分別由人社部門、醫保部門負責管理;在行政層級方面,目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制度啟動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目前多為市、縣統籌,正在鞏固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和加快推進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省級統籌。
為了克服社會保險經辦立法“碎片化”,《條例》一方面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由人社部門主管,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由醫保行政部門主管,另一方面也授權了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人社部門,根據當地的統籌層次情況設立經辦機構。既符合社會保險行政管理的部門劃分,也尊重了各險種的實際統籌情況。
二、分級審核,確保安全規范
社會保險經辦中涉及的業務也有輕重之分,其中提前退休、一次性補繳、待遇發放,以及在第三方購買模式下向服務和實物提供機構支付資金涉及基金收支,系欺詐騙保案件的高發領域,屬于重點業務和高風險業務,應當視業務類型多級審核。《條例》要求在社會保險經辦工作中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堅持崗位不相容原則,逐級審批重點高風險業務。此要求是踐行社會保障制度安全規范目標的重要舉措。
三、共享信息,保障參保人權益
社會保險經辦事務涉及政府社保、公安、民政、衛生健康、司法等多個部門,同時參保人在多地就業遷徙時,還需要各地的多個行政部門協同配合辦理社保業務,因此需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條例》明確要求信息登記管理機關將用人單位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信息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享,各地公安、民政、衛生健康、司法行政等單位將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信息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享,有助于社保經辦機構及時了解參保人的情況,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
另外,《條例》還創建了經辦的新模式,在資格認證方面以信息對比為主,待遇享受人員可以選擇社會化服務或者遠程認證服務,由此保障了參保人的信息權益。另外,《條例》進一步要求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要求的證明材料外,不得要求參保人提供其他證明材料,對申領生育津貼支付的時限壓縮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這是落實2020年出臺的《全國醫療保障經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的重要舉措,有效減輕了參保人的負擔。
四、優化經辦服務,實現高效便民
社會保障行政是典型的給付行政,系以向公民提供服務和待遇為主的行政方式,應當以便民和高效為基本原則。《條例》分別在6、14、15、28、31條規定了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同步辦理、職工和居民醫保跨地區跨險種關系轉移辦理、失業保險跨地區轉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參保即享受待遇、社會保險與其他政務協同辦理、參保人和單位身份證明限定、社會保障卡和醫保電子憑證其他功能加載等制度,在為參保人和單位提供優質經辦服務的同時,也優化了營商環境,節省了公共資源。
五、確立誠信制度,約束失信行為
《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提出了全面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要求,其中特別強調了社會保障領域的信用建設。《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中要求,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暫不具備條件的可由該領域主管(監管)部門以部門規章形式確定。
《條例》正式確定了社會保險領域的失信認定制度和失信記載制度,并授權人社和醫保行政部門制定認定標準,并明確記載失信行為的機關是社保經辦機構。此規定提升了社會保險制度的法律地位,可以對參保、繳費、服務提供領域的不誠信行為形成有效的震懾。
下一步,各地經辦機構將根據《條例》的要求,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加強自身規范管理,加強審核結算和核查,切實發揮好協議管理效能,強化違約責任處理,引導定點醫藥機構規范服務行為,切實提高醫保基金使用效能,切實維護好參保群眾的利益。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社會法研究所所長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