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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將本人的醫療保險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不可重復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3.不可利用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4.不可使用他人醫療保險憑證冒名就醫、購藥。
不可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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