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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醫療保險特藥管理范圍為用于治療重大疾病、臨床必需、療效確切、價格昂貴、治療周期較長,用藥人群和用藥指征明確,適宜藥店或門診供應保障的藥品目錄內(含國家談判藥品)藥品,實行專門的支付和管理政策。參保患者原則上應在特藥定點醫療機構中選擇一家作為本人使用特藥的指定醫院。同種疾病同一治療周期原則上只可使用一種特藥(有國家頒布或推薦的臨床診療指南、臨床路徑及藥品說明書等明確依據的除外),用藥周期不超過一年,一次不能超過一個月,用量確需同時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特藥的,須由指定醫院2名特藥責任醫師審核通過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