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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對象
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診斷確診為高血壓、糖尿病,需要在門診采取藥物治療的患者。
已享受高血壓或糖尿病門診慢性病待遇的患者,不再同時享受“兩病”門診用藥保障政策。
(二)保障待遇
1、“兩病”參保患者在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降血壓、降血糖藥品費用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
2、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險年度內,高血壓、糖尿病患者普通門診藥品費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分別為每人400元、600元,同時確診為高血壓和糖尿病患者普通門診藥品費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600元。統一支付比例為60%,不設起付線。
3、“兩病”門診用藥保障政策與門診統籌政策可同步享受,但不能重復報銷。
(三)就醫流程
1、兩病患者的認定。對未納入高血壓或糖尿病門診慢性病保障范圍的患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醫保電子憑證及二級(含)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門診(住院)病歷、輔助檢查化驗單(原件或復印件)至門診統籌定點醫料機構安診療規范認定,在醫保信息系統登記備案。
2、結算辦法
“兩病”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兩病”門診藥品費用實行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的費用,由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
(四)實施時間
城鄉居民門診“兩病”用藥保障政策自2021年9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