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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在國家提倡一
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未違反政策生育,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2016 年 1 月 1 日之前):
(一)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未成年死亡,現存活一個子女的。
(三)獨生子女死亡后,夫妻再生育一個子女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離異前或喪偶前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離異或喪偶后未再婚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子女,再婚后未生育或未收養子女,現家庭只有一個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只生育過一個子女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后未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可以個人身份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