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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通告》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為進一步完善對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不斷優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源配置、提升管理效能,做到對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精準保障。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研究制定了《關于調整西安市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受理審核工作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二、本《通告》何時開始實施?
答:本《通告》自2024年11月18日起實施。
三、本《通告》適用于哪些保障對象?
答:本《通告》適用的保障對象為我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灞橋區和未央區(以下簡稱“城六區”)戶籍中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有穩定職業且在我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住房困難人員。
四、我市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有何變化?
答:本《通告》將非本市城六區戶籍家庭申請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資格準入條件調整為須在本市城六區穩定就業,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及1年以上勞動(勞務)合同,且在我市城六區連續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連續繳納(申報)個人所得稅和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及以上且處于參保繳費、在繳和在繳存狀態。其中工作單位須與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繳納單位一致。
將非本市戶籍家庭申請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資格準入條件調整為須在本市城六區穩定就業,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及3年以上勞動(勞務)合同,且在我市城六區連續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連續繳納(申報)個人所得稅和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3年及以上且處于參保繳費、在繳和在繳存狀態。其中工作單位須與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繳納單位一致。其中,單身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年齡準入標準調整至年滿28周歲。
同時,所有申請家庭還需滿足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未在本市行政區、西咸新區及開發區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且家庭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符合公共租賃住房資格準入標準限額。
五、我市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認定標準有何變化?
答:為精準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享受公共租賃住房最低租金標準(2.89元/㎡)的保障對象進行調整,調整后為民政部門認定具有本市城六區戶籍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中的住房困難人員。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80%(含)的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其租金認定標準保持不變。
六、申請家庭包括哪些家庭成員?
答:公共租賃住房應以家庭為基本單位申請。每個申請家庭應當推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監護人為非家庭成員的不參與資格審核。
共同申請人是指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家庭成員中有本市戶籍的,必須作為申請人。
七、對申請家庭的收入有何要求?
答:申請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須低于市住建局發布的準入標準,其中兩人家庭人均收入標準上浮10%,單身人員收入標準上浮20%。
個人收入以本人主動申報為主,并以人社、公積金、稅務等部門提供的相關情況為佐證。個人自行繳納的養老保險、公積金,不作為收入認定依據。
可支配收入主要包含工資、獎金、津貼、補助(含取暖費、降溫費、獨生子女費等)、過節費、實物收入、兼職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等各項收入,不含撫恤補助和優待金。
八、對申請家庭的住房有何要求?
答: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7㎡,且5年內無住房轉讓記錄。
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認定標準為:
1.本市行政區、開發區及西咸新區自有住房(含已辦理房屋買賣合同網簽備案尚未入住或辦理權屬登記的)。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自建房。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公證繼承住房、法院判決給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含調解或協議)的住房。
4.實行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拆遷)住房。
5.其他經查證實際取得所有權的房屋。
九、對申請家庭的車輛有何要求?
答: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名下無營運機動車輛,或名下只有1輛非營運機動車輛(其中普通二輪、三輪摩托車、電動摩托車,三輪、四輪老年代步車,殘疾人代步車不計算個數但計算其價格)且擁有非營運機動車輛總價格在15萬元以下。
其中非營運機動車輛價格以購車發票價格(含稅)或當前有效保險期內的車輛保險單所列明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保費的計算基數)為準,兩者中以最高為準。
十、對申請家庭的企業投資有何要求?
答: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名下僅有1個公司注冊或出資參股的,且公司注冊資本金或股東出資額不超過15萬元。
公司注冊資本金或股東出資額以工商信息中記載的認繳出資額為準。
十一、對申請家庭的其他資產有何要求?
答: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名下無公寓、商業用房、辦公倉儲用房、車庫等其他類型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