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次
案情提要
石某某在下沙某小區以單元樓某房間為載體開設了一家食堂,江某買菜燒飯、石某收款記賬。開業前,石某某、江某召集小區的租戶至食堂開會,強行要求上述人員至食堂交錢吃飯,規定一人70元,兩人80元,明確即使不前往吃飯也要繳納費用。
期間,被害人胡某因經濟困難未能按期繳納飯錢而被石某、江某威脅,被迫補繳1100元的未前往就餐的費用。被害人羅某也曾因未前往交費吃飯而被石某毆打。其余被害人因聽聞有人被威脅或被毆打,懾于該團伙在小區內的影響力,被迫在食堂營業期間每日到食堂交錢、吃飯直至案發。據不完全統計,數十名被害人在該食堂吃飯至少有376次,交易金額至少達26720元。
判決結果本案屬惡勢力犯罪,惡勢力是指三人以上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諸如強迫交易等特點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的違法犯罪組織。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在暫住地小區的影響力,開設“食堂”,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該小區內住戶就餐,收取“餐費”,強賣商品,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且屬共同犯罪,構成惡勢力團伙。
判處結果:
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40000元。
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35000元。
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
責令被告人石某某、石某、江某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并繼續追繳三人違法所得,予以上繳國庫。
此欄目已歸檔
歸檔時間:20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