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次
第一條為確保執法人員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進一步規范我市資源規劃和林業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結合我市資源規劃和林業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全市各級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各區縣(開發區)林業主管部門以及市資源規劃局(市林業局)委托執法單位(以下簡稱“執法單位”)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是指執法單位依法查處自然資源類、城鄉規劃類、林業管理類等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而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定的行政處罰權限范圍內,綜合考慮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對違法行為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何種幅度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條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法定、過罰相當、公正公開、公平合理、教育先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不得超越法定的處罰種類、降低或提高處罰標準,按照公布的裁量基準執行,審慎行使裁量權。
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或社會影響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近的違法行為,所適用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當。
第六條行政處罰按裁量階次一般分為不予處罰、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六個階次。
第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免予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違法行為超過行政處罰追責時效的;
(四)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五)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六)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當事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八)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執法單位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八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九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同一當事人被處罰后兩年(含)內又實施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
(二)違法行為涉及侵占或破壞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涉及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
(三)違法行為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造成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的;
(四)違法行為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
(五)以暴力或其他方式抗拒、阻撓執法的;
(六)故意毀滅、轉移或藏匿證據,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提供證據或提供虛假證據材料以逃避處罰的;
(七)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致使危害后果進一步擴大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處罰的。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第十條執法單位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對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行政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不同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法規的,應當分別作出處罰,可以合并執行;
(二)違法行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執法單位應當向司法機關移送,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
(三)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重處罰情節,并且不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按最高幅度予以處罰;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按最低處罰幅度予以處罰;同時具有一個或多個從重、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根據其主要情節作出具體處罰決定;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十一條實施行政處罰不得采取下列行為措施:
(一)行政違法行為、情節及社會危害或社會影響與行為人受到的行政處罰相比,畸輕或者畸重;
(二)依據同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的同類案件中,違法行為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基本相同,但是實施的行政處罰差異較大。
第十二條執法單位發現違法行為線索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后,應當準確查明事實,全面收集證據,就當事人是否具備不予、免予、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等情形提供認定依據。
第十三條執法單位對于情節復雜或重大等執法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依法進行法制審核,并由本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對集體討論情況應當予以記錄,并立卷歸檔。
第十四條市資源規劃局(市林業局)應當采取責任考核、報告備案、案卷評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執法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抽查或復查,發現裁量權行使明顯不當的,應當由具體作出處罰決定的執法單位主動、及時糾正,盡快消除不良影響。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
第十五條執法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裁量基準與違法事實、性質、情節或危害程度明顯不符的,應當認定為行使裁量權適用不當。
第十六條執法人員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執法單位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對裁量基準中沒有規定的情形,應當根據相應法律、法規、規章及本細則確定的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第十八條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對資源規劃和林業違法行為的處罰幅度和范圍等重新作出規定的,執行新的規定。
第十九條本細則中有關裁量基準的規定,所稱的“建設用地、未利用地、耕地”等地類,應當以違法用地發生前一年度的變更調查成果為依據進行認定。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均包含本數,“不足、不滿、超過”均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條本細則由市資源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西安市資源規劃和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基準(自然資源類、城鄉規劃類、林業管理類)
附件.西安市資源規劃和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基準(自然資源類、城鄉規劃類、林業管理類).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