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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建設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2023年6月13日,自然資源部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89號),最新明確了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重大建設項目范圍:
(1)黨中央、國務院明確支持的重大建設項目(包括黨中央、國務院發布文件或批準規劃中明確具體名稱的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項目);(2)中央軍委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軍事國防類項目;(3)納入國家級規劃(指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頒布)的機場、鐵路、公路、水運、能源、水利項目;(4)省級公路網規劃的省級高速公路項目;(5)按《關于梳理國家重大項目清單加大建設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發改投資〔2020〕688號)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單的項目;(6)原深度貧困地區、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省級以下基礎設施、民生發展等項目。
重大建設項目直接相關的改路改溝改渠和安置用地與主體工程同步報批。其中,主體工程允許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改路、改溝、改渠等如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在嚴格論證前提下可以申請占用,按要求落實補劃任務。
鐵路項目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明確的“四電”工程(通信工程、信號工程、電力工程和電氣化工程),主體工程允許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或生態保護紅線的,“四電”工程在無法避讓時可以申請占用。
二、臨時用地
《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規定:臨時用地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能夠恢復原種植條件,并符合《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中申請條件、土壤剝離、復墾驗收等有關規定。
特別規定:制梁場、拌合站等難以恢復原種植條件的,不得以臨時用地方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三、永久基本農田中的非耕地
2023年6月6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嚴肅開展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劃定成果核實處置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25號),針對永久基本農田中的非耕地、耕地保護目標中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非耕地、永久基本農田范圍內已依法辦理用地手續的土地,提出允許區分不同情形,實行恢復整改和調整補劃相結合的方式分類處置。
“開天窗”問題:城鎮開發邊界內以“開天窗”方式保留的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調整的,應在城鎮開發邊界內落實補劃,確保本行政區域內以“開天窗”方式保留的永久基本農田規模不減少。
時限規定:永久基本農田中的非耕地應于2023年底前恢復或調整補劃到位。耕地保護目標中的非耕地,應按照30%、35%、35%的比例自2023年開始至2025年分3年逐年恢復。
與考核掛鉤:已劃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中非耕地的核實處置情況將納入當年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
四、土地整治
《關于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試點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19〕194號)規定:整治區域內涉及永久基本農田調整的,應編制調整方案并按已有規定辦理,確保新增永久基本農田面積原則上不少于調整面積的5%,調整方案應納入村莊規劃。整治區域完成整治任務并通過驗收后,更新完善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試點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15號)最新規定:土地綜合整治中確需對少量破碎的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進行布局調整的,按照“總體穩定、優化微調”的原則,在數量有增加、質量有提升、生態有改善、布局更優化的前提下,穩妥有序實施。嚴禁在城鄉建設中以單個項目占用為目的擅自調整永久基本農田。
五、生態用地
《關于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規定:黨中央、國務院確定建設的重大生態建設項目,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按有關要求調整補劃永久基本農田和修改相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省級人民政府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提出具有國家重大意義的生態建設項目,經國務院同意,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按照有關要求調整補劃。其他景觀公園、湖泊濕地、植樹造林、建設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等人造工程,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對位于國家級自然保護地范圍內禁止人為活動區域的永久基本農田,經自然資源部和農業農村部論證確定后應逐步退出,原則上在所在縣域范圍內補劃,確實無法補劃的,在所在市域范圍內補劃;非禁止人為活動的保護區域,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統籌調整生態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控制線。對不能實現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的坡耕地、嚴重沙漠化和石漠化耕地、嚴重污染耕地、移民搬遷后確實無法耕種的耕地等,綜合考慮糧食生產實際種植情況,經國務院同意,結合生態退耕有序退出永久基本農田。
六、礦山修復
《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自然資規〔2019〕6號)規定:已有因采礦塌陷確實無法恢復原用途的農用地,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按規定進行調整補劃,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七、探礦采礦
《關于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規定:
石油、天然氣、頁巖氣、煤層氣等油氣戰略性礦產的地質勘查,經批準可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布設探井。在試采和取得采礦權后轉為開采井的,可直接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手續,按規定補劃永久基本農田。
煤炭等非油氣戰略性礦產,礦業權人申請采礦權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根據露天、井下開采方式實行差別化管理。對于露天方式開采,開采項目應符合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重大建設項目用地要求;對于井下方式開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保護修復方案應落實保護性開發措施。井下開采方式所配套建設的地面工業廣場等設施,要符合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重大建設項目用地要求。
已設礦業權與永久基本農田空間重疊的,各級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復墾等日常監管,允許在原礦業權范圍內辦理延續變更等登記手續。已取得探礦權申請劃定礦區范圍或探礦權轉采礦權的按上述煤炭等非油氣戰略性礦產管理規定執行。礦業權人申請擴大勘查區塊范圍或擴大礦區范圍、申請將勘查或開采礦種由戰略性礦產變更為非戰略性礦產,涉及與永久基本農田空間重疊的,按新設礦業權處理。礦業權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不得批準新設礦業權,不得批準新的建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