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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區衛生健康局衛生計生綜合監督所執法人員一行3人對高陵轄區內某催化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單位不能提供主要負責人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相關記錄;在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系統中查詢,該單位未按照規定及時向西安市高陵區衛生健康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該單位負責人對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西安市高陵區衛生健康局對該單位上述行為做出:1、警告;2、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十六條第二款: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 第九條第一款: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并接受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處罰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項: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是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與民生息息相關。由于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幾十年粗放式發展中積累的職業病問題逐漸顯現,塵肺病等職業病防治形勢仍然十分嚴峻。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不斷從法制建設、體制機制等方面加強職業病防治以及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各用人單位應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保障勞動者職業健康。
監督舉報電話:029-86914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