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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占補平衡”中“質量相當”如何理解?
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是指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必須開墾與所占用的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依法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為落實法律法規規定,保證開墾耕地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耕地“占補平衡”實行占一補一、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近年來,自然資源部建立了耕地數量、糧食產能和水田面積三類指標儲備庫,實行分類管理、分別使用。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農用地分等定級相關技術規程等,實事求是地認定新增耕地數量和類型,科學評定耕地質量等別。補充耕地要與所占耕地質量等級相當,涉及多個等別的,采用面積加權方法確定等別。
二、永久基本農田被占用后應該怎樣補劃?
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經國務院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永久基本農田。
重大建設項目、生態建設、災毀等占用或減少永久基本農田的,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數量不減、質量不降、布局穩定”的要求,根據《基本農田劃定技術規程》(TD/T1032—2011),組織做好永久基本農田補劃工作。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組織實地踏勘論證并出具論證意見。踏勘論證應對建設占用、生態建設或災毀等占用或減少的永久基本農田和擬補劃耕地的基本情況進行實地勘察,核實其空間位置、數量、質量、地類等信息。其中,建設占用的,要對選址選線方案進行比選并對節約集約用地等情況提出意見。補劃的永久基本農田必須是坡度小于25度的耕地,原則上要與現有永久基本農田集中連片,補劃的數量、質量要與占用或減少的永久基本農田相當。占用或減少城市周邊永久基本農田的,原則上要在城市周邊范圍內補劃,經實地踏勘論證確實難以在城市周邊補劃的,按照空間由近及遠、質量由高到低的要求進行補劃。
三、如何申請農村宅基地以及申請在宅基地上建房?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一般履行以下程序:
一是農戶提出申請。申請人必須是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要以戶為單位向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沒有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向所在的村民小組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值得注意的是,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二是村民會議就申請材料進行討論公示,村級組織對申請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征求相鄰權利人意見等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簽署意見后報送鄉(鎮)人民政府。
三是宅基地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建房所需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需轉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
四是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部門聯審結果,對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出具《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在部門聯審過程中,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是否經過村組審核公示等,并綜合各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審批建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雖然農村宅基地審批機關是鄉(鎮)人民政府,但是,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宅基地申請,必須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后方可批準。
四、進城落戶后農戶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是否必須退出?宅基地還能否進行確權登記?
對于宅基地,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所以進城落戶后,可以自愿退出宅基地,而不是必須退出。
對于承包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所以進城落戶后,在承包期內的承包地,可以自愿退出,不是必須退出。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因此,農民進城落戶后,不影響其原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的確權登記。
五、刑法規定的土地犯罪主要有哪些?
一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二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是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是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土地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哪些?
土地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一是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非法轉讓土地是指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權利的行為,即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土地權利完全或者部分、永久或者在一定期限內轉移給他人,從而獲利的行為。具體包括:買賣土地以及其他一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出租、出讓、出售、交換、贈與等各種形式的轉讓土地行為。
二是非法占地的行為。非法占地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占有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行為。非法占地的主體,一般為占有、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在一定情況下,也包括地方政府。具體包括: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有土地;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超越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等。
三是占用或者破壞耕地的行為。具體包括: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拒不履行復墾義務的行為等。
四是非法批地的行為。具體包括: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土地;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等。
五是其他土地違法行為。如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標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