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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它是特定范圍內有關土地權利歸屬的民事糾紛。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申請人應當與爭議土地有直接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請求處理對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依據。土地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對各自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負有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9號)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第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國〔1995〕國土籍字第 26號)第二條規定:“土地權屬爭議,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或報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下達處理決定。”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土地權屬爭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鄉級人民政府有權作出處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具體管轄原則如下:
(1)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處理,確定管轄部門的原則為:①土地權屬爭議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處理;②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③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2)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向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調查處理,確定管轄部門的原則是:①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②設區的市、自治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調查處理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以及同級人民政府、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案件。③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跨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同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④自然資源部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國務院交辦的;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
關于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原則和處理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均作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