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次
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實行礦業權登記與勘查、開采許可相分離,是新礦法的重大調整,即由此前的一個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變成了礦業權(探礦權、采礦權)的物權登記和勘查許可、采礦許可的行為許可。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對非法勘查未設定處罰條款,而是在《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對無證勘查、越界勘查等作出處罰規定。
新礦產資源法分為無權勘查(包括越界勘查)、無證勘查的兩種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的處罰條款。需要注意的,新礦法出于對物權的適當保護,對無權勘查處罰較重,對已取得探礦權的無證勘查處罰相對較輕。
1.無權勘查。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探礦權勘查礦產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違法勘查的工具、設備,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超出探礦權登記的勘查區域勘查礦產資源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原礦業權出讓部門可以吊銷其勘查許可證。
2.無證勘查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探礦權人未取得勘查許可證進行礦產資源勘查作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違法勘查的工具、設備,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一、有了行政強制手段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新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礦區生態修復等活動監督檢查中,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可以查封、扣押直接用于違法勘查的工具、設備、設施、場所以及違法采出的礦產品。
此前由于沒有行政強制手段,對發現的非法勘查開采行為難以有效制止。新礦法將查扣權不僅授權自然資源部門,其他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也有權查扣。(推薦閱讀:礦產執法有了行政強制權,土地執法無有效制止手段)
二、可以沒收工具設備
新礦法規定,對無權勘查、無證勘查的,沒收直接用于違法勘查的工具、設備。
需要注意的:新礦法對無權勘查,規定是“應當”沒收,而對無證勘查,出于對物權適當保護,設置了“拒不改正”的適用條件,只有拒不改正的,才可以沒收。但沒收以后誰接收、如何存放、誰保管、如何處置等,也將面臨新的問題,需要研究制訂具體管理辦法。(推薦閱讀:沒收的違法建筑物如何處置?)/span>)
三、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礦法規定,對無權勘查、無證勘查的、可以作出責令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但設置了”拒不停止違法行“或”拒不改正“的適用前提。
也就是說,主動停止違法行為和主動改正后,可以不作出責令停業整頓的處罰。(推薦閱讀:對非法勘查開采等行為,如何理解“責令停業整頓”)/span>)。
四、罰款問題
罰款標準不同。出于對物權的適當保護,新礦法對無權勘查罰款較重,對無證勘查罰款相對較輕。
對無權勘查,規定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無證勘查,規定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另外,對無權勘查的,新礦法對罰款的規定是“并處”,也就是說既沒收,又罰款;對無證勘查的,新礦法設置了”拒不改正“的適用前提,對罰款的規定是“處”,也就是說,可以單獨作出罰款處罰。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對無證勘查、越界勘查的罰款的標準是: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新礦法將罰款標準提高到無權勘查最高一百萬元、無證勘查最高五十萬元。
五、越界可以吊證
新礦法規定,對越界勘查的可以吊銷勘查許可證。但設置了“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適用前提。
六、原查處規定
依據《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一)無證勘查和越界勘查
主要包括:(1)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2)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已滿,未辦理延續登記手續而繼續進行礦產資源勘查;(3)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等違法行為。
1.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條第一款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第三款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第五條第一款 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實行許可證制度。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取得探礦權;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
(3)《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勘查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辦法。
2.法律責任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
1.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探礦權人可以對符合國家邊探邊采規定要求的復雜類型礦床進行開采;但是,應當向原頒發勘查許可證的機關、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和勘查項目主管部門提交論證材料,經審核同意后,按照國務院關于采礦登記管理法規的規定,辦理采礦登記。
(2)《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經批準,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滾動勘探開發的采礦許可證:
(一)申請登記書和滾動勘探開發礦區范圍圖;
(二)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三)需要進行滾動勘探開發的論證材料;
(四)經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準進行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的儲量報告;
(五)滾動勘探開發利用方案。
第十九條 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進行勘查時,發現符合國家邊探邊采規定要求的復雜類型礦床的,可以申請開采,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辦理采礦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探礦權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氣等流體礦產期間,需要試采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試采申請,經批準后可以試采1年;需要延長試采時間的,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2.法律責任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查處注意事項
1.違法勘查的行政處罰首先適用的是責令行為人停止無證勘查違法行為,再根據情節和違法行為后果決定是否給予其他行政處罰。
2.勘查中違法行為的處罰權限,依照《關于印發〈市(地)縣(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六條“市(地)縣(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發生在本行政區的下列違法勘查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一)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執行。
3.對勘查類違法行為實施處罰,對情節嚴重需要吊銷勘查許可證的,處罰機關在作出除吊銷勘查許可證以外的其他處罰決定的同時,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建議,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4.采礦權人在其礦區范圍進行生產性勘查,不屬于無證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