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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經核查符合自然資源行政處罰案件立案條件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二、陳述申辯權利告知:作出的《行政處罰告知書》應告知當事人有權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申辯。
三、聽證權利告知:作出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應告知當事人有權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
四、辦案期限:應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的,經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30日,案情特別復雜的除外。
五、救濟權利告知: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告知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之日起60日內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西安鐵路運輸法院起訴,但對拆除的處罰項不服的,應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向西安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六、移送時限:需向監察、任免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的案件,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或處理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移送。
七、催告履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催告當事人履行,但催告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八、申請強制執行期限:經過行政復議或訴訟的行政處罰案件,應在復議或訴訟程序終結后的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未經行政復議或訴訟的案件,應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滿6個月后的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拆除的處罰項應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滿60日后的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九、不準予執行的異議期限:對區人民法院做出不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應在15日內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十、罰沒財物移交處置時限:作出沒收礦產品、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90日內移交區財政部門處理,或者擬訂處置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