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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武某。
被申請人:西安市高陵區通遠街道辦事處,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區通遠街道東街。
負責人:張博 街道辦主任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2024年2月X日作出的《關于武某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情況的回復》不服,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3年3月X日依法受理,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1.撤銷被申請人《關于武某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情況的回復》;
2.責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公開相關政府信息。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月X日向被申請人申請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申請人位于西安市高陵區XX村XX組的房屋涉及的XX項目(具體項目名稱以貴單位核實為準)的:1.擬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調查清點確認表、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聽證材料;2.征收土地批準文件及征收土地公告;3.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4.征地紅線圖、勘測定界圖;5.征收土地補償、補助費用資金到位證明;6.征收土地補償補助費用發放和使用情況;7.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府補貼資金繳納標準、到位情況、需安置農業人口安置情況。8.與申請人簽署的補償協議;9.申請人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測繪圖、評估報告等。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后于2024年2月X日作出了《關于XX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情況的回復》,回復如下“征地調查清點確認表”“征收土地補償、補助費用資金到位證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府補貼資金繳納標準、到位情況、需安置農業人口安置情況”“與申請人簽署的安置補償協議”相關信息,屬于公開范圍,但要求申請人去現場查詢。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答復存在如下違法行為:1.程序違法,被申請人應按照信息公開的法律規定向申請人提供相關政府信息并加蓋公章后,按申請人選擇的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郵寄)向申請人提供政府公開信息,而不是讓申請人去現場查閱。2.實體違法。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是被申請人應該掌握也是必然存在的政府信息,被申請人均應向申請人提供;3.被申請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告知申請人不服其答復的法律救濟途徑。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未按法律規定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答復請求復議機關全面審查案件,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XX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情況的回復》,向申請人公開相關政府信息公開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有:1.《信息公開申請表》;2.《關于武某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情況的回復》。
被申請人稱:答復人2024年1月X日收到被答復人信息公開申請,2024年2月X日作出回復并郵寄送達,符合法律規定期限。答復人針對被答復人申請的9項政府信息,分別作出答復,對于答復人確已掌握信息,依法對其公開,對于不屬于答復人公開的信息,告知被答復人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機關名稱及聯系方式。答復人對被答復人的回復,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被答復人的復議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有:1.信息公開申請表;2.政府信息公開答復;3.郵件交寄單。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2024年1月X日向被申請人申請信息公開,被申請人2024年1月X日收到該申請。申請人申請公開XX重大項目相關的9項信息,選擇的信息公開方式為郵寄。被申請人2024年2月X日作出回復,告知申請人其申請公開的信息,部分可以公開,部分不屬于被申請人掌握。可以公開的信息,需要申請人前往被申請人單位查閱;不屬于被申請人掌握的信息,告知了掌握信息單位的聯系電話。
以上事實有雙方提供證據材料在卷佐證。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本條規定,被申請人具有對由其制作的政府信息進行公開的法定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從該條規定可知,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進行公開是政府信息公開的原則,以其他形式公開屬于例外。本案中,申請人要求以郵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采取上門查閱、抄錄的方式公開,但沒有提供相關信息屬于“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證據,顯然違法。
關于被申請人未掌握的政府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是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被申請人對非本機關制作的信息,向申請人告知信息制作機關的聯系方式,符合規定。
被申請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告知申請人救濟途徑屬于程序違法,本機關予以指正。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2月X日所作《關于XX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情況的回復》,責令被申請人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 20個工作日內作出重新處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