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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張某某,男。
被申請人:西安市高陵區涇渭街道辦事處,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區涇渭街道涇渭中路338號。
法定代表人:吳佩,涇渭街道辦事處主任。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未在法定期內進行答復,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經審查于2024年9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適用簡易程序,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以書面形式郵寄答復申請人在《涇渭街道辦事處信息公開申請表》中所申請的事項。
申請人稱:2024年7月15日,申請人通過EMS 郵政特快專遞向被申請人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涇渭街道辦事處所轄某村以下事項:1.鄉村治理示范村報送材料;2.本屆村委會任期規劃,任期目標和2024年年度工作計劃;3.2023年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及實施情況;4.本屆村委會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情況;5.村委會集體土地征用征收及補償情況;6.村三委會(個人)受到的獎懲情況;7.各種黨的惠農方針政策落實情況;8.村民的建議及意見反饋。
要求公開:被申請人公布(2021年-2024年6月30日)以下事項:1.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2.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3.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4.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5.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6.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經查詢被申請人已于2024年7月17日簽收了此快遞。按照法律規定,被申請人應該在2024年8月15日前作出答復。但被申請人至今沒有履行法定職責,未對申請人作出任何答復。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政不作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請求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依法予以支持。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有:申請人身份證、涇渭街道辦事處信息公開申請表、郵件交寄單、郵件簽收截圖。
被申請人稱:我街道于2024年7月17日收到答復人張某某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資料,應該申請公開的信息類別和項目繁多,我街道組織涉及公開事項內容的相關科室召開聯席會,共同就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查明辨別整理。
1.經查,申請人所申請的某村的“鄉村治理示范村報送材料”信息系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過程性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該信息不予公開,故未予提供。申請人所申請的“本屆村委會任期規劃,任期目標和2024年年度工作計劃;2023年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及實施情況;本屆村委一事一議籌資酬勞情況;村委會集體土地征用征收及補償情況;村三委會(個人)受到的獎懲情況;各種黨的惠農方針政策落實情況;村民的建議暨意見反饋?!毙畔⒎俏医值乐谱骰颢@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不屬于政府信息,故未予告知。
2.經查,申請人所申請的街道辦事處(2021年—2024年6月30日)的政府信息。其中“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信息不屬于街道的公開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申請人可向西安市高陵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聯系電話:029-86910384?!爸卮蠼ㄔO項目的實施情況”信息屬于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故該信息不予提供?!吧鐣U稀⒋龠M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信息不屬于街道的公開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申請人可向西安市高陵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聯系電話:029-86913475?!吧鐣U?、促進就業等方面的實施情況”信息屬于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故該信息不予提供。“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信息,不屬于街道的公開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申請人可向西安市高陵區應急管理局申請,聯系電話:029-86917200。“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情況”信息,屬于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故該信息不予提供。“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信息不屬于街道的公開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申請人可向西安市高陵區文化和旅游體育局或者西安市高陵區民政局申請,聯系電話:029-86912043或029-86913302?!罢魇栈蛘哒饔猛恋亍毙畔⒉粚儆诮值赖墓_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申請人可向西安市高陵區民政局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高陵分局申請,聯系電話029-86910384?!胺课莶疬w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信息屬于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故該信息不予提供?!皟灀?、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信息不屬于街道的公開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申請人可向西安市高陵區民政局和西安市高陵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聯系電話029-86913302或86012711。
我街道積極與申請人對接,已于9月30日向申請人書面郵寄送達上述答復內容,以期為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提供明確指引,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
申請人提交證據材料有: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2024〕第2號、郵件快遞單。
經審理查明:
2024 年7月15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涇渭街道辦事處信息公開申請表》。
2024年7月17日被申請人收到該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給予答復。
2024年9月30日在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郵寄關于《涇渭街道辦事處信息公開申請表》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2024〕第2號。
以上事實有雙方提供證據材料在卷佐證。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的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西安市高陵區涇渭街道辦事處2024年7月17日收到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未在規定期內作出答復,程序違法。鑒于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期間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答復,已履行職責,本機關不再責令其再次履行。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西安市高陵區涇渭街道辦事處未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作出答復行為違法。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