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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石某,男,漢族。
被申請人:西安市高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高陵區鹿苑街道鹿歌路101號。
負責人:王小朋,該局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針對其投訴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受理,于2025年1月13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經審查2025年1月17日依法受理,案件審理期間,本機關于2025年3月17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要求撤回其行政復議申請并說明了理由。本機關認為,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本行政復議終止。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