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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高政復決字〔2021〕01號
申 請 人:周xx,男,身份證號碼:xxx
住址:xxx
聯系方式:xxx
被申請人:被申請人:西安市高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區鹿歌路101號
法定代表人:張xx 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辦理其投訴舉報所作回復不服,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受理并進行審理,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1.撤銷被申請人做出的《關于某xxx公司生產“健民酸梅粉”305g酸梅粉包裝袋上所印23年調查情況》;2.確認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弄虛作假的行政行為違法;3.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查處違法企業的違法行為;4.書面回復申請人。
申請人稱:2020年12月18日,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被申請人發送一封投訴舉報信(關于某xxx公司生產銷售的健民酸梅粉虛假宣傳“23年”行為)。被申請人2021年1月13日做出《關于某xxx公司生產的“健民酸梅粉”305g酸梅粉包裝袋上所印的23年調查情況》(以下簡稱《調查情況》)回復申請人。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調查情況》認定事實不清、弄虛作假。理由包括:1.《調查情況》中述“郭xx在校期間所學專業便是食品、飲品研發”。通過郭xx戶口本頁復印件證明郭xx文化程度高中畢業。而我國高中并不分專業,只有大學才分專業。2.“……被分配到國企飲品單位工作,后因國企單位效益逐漸下坡,……郭xx便辭去工作自主研發,并與1997年底獨立研發出傳承至今的酸梅粉配方。”這段證明郭xx是在1997年底之前辭職的;證明了酸梅粉配方是1997年底研發的。再看戶口本頁登記的郭xx的服務處所是“某xxx乳品廠”。登記日期2001年6月8日。根據戶口本登記項目說明在2001年6月8日之前郭xx的服務處所是“某xxx乳品廠”,與前述的1997年底相矛盾。3.“次年帶著自主研發的酸梅粉配方與合伙人成立公司。公司成立之際酸梅粉正式投產。”說明該產品是1998年正式生產,距今也不足23年。4.“該單位使用的外包裝上標有‘23年始終堅持酸梅粉原始的味道’該標示2020年下半年使用的”。被投訴舉報產品生產日期為2020年5月11日和2020年5月16日,日期在2020年下半年之前。即使按涉案產品配方是1997年底研發,應該是到2020年底才滿23年。5.證明材料是某xxx公司證明郭xx是公司成立初期合伙人。經查,某xxx公司的股東不包括郭xx,歷史股東為0,變更信息也不包括股東信息變更。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及時進行案件調查,收集、調取證據,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檢查。顯然被申請人未能盡到應盡的法定職責。請求復議機關依法認定被申請人的行為違法。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
1.被申請人所作《關于某xxx公司生產的“健民酸梅粉”305g酸梅粉包裝袋上所印的23年調查情況》;
2.某xxx公司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
3.某xxx公司《證明》;
4.郭xx、朱xx,郭xx常住人口登記卡;
5.某xxx公司企業信息查詢頁面1頁;
6.某xxx公司企業信息查詢頁面1頁;
7.投訴舉報信;
8.被投訴舉報商品外包裝照片6幅;
9.購物小票照片1幅;
10.企查查某xxx公司查詢頁面1頁;
11.企查查某xxx公司查詢頁面3頁;
12.中國郵政給據郵件跟蹤查詢系統頁面1頁。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屬于舉報行為。申請人投訴舉報事項為:1.依法查處被投訴舉報人的違法行為。2、依法給予投訴舉報人獎勵。3.書面回復投訴舉報人。根據《市場監管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的規定,申請人以其在商場購買的食品酸梅粉的文字說明與生產者某xxx公司的設立時間存在沖突為由,要求查處該違法行為并給予其獎勵,并不涉及其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而請求解決爭議的事項,屬于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的舉報。二、申請人周xx不具有申請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該法規定的舉報,主要是為鼓勵個人或者組織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供違法行為的線索或者證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舉報所作的處理,包括答復或者不答復,均與舉報人自身合法權益沒有直接利害關系,舉報人也就不具有申請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資格。
基于以上事由,請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20年12月25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關于某xxx公司生產的健民酸梅粉標有“23年始終堅持酸梅粉原始的味道”文字違反《食品安全法》等規定的投訴舉報信后,分送至下屬機構渭橋市場監督管理所調查處理,渭橋市場監督管理所根據調查情況,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調查情況》向申請人回復。《調查情況》內容主要說明涉案商品外包裝上所標示“23年”的由來,沒有被申請人是否決定立案調查的相關內容。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具有處理本轄區內投訴舉報的職責。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寄《投訴舉報信》,要求查處其反映問題,對其進行獎勵,但并未提出退貨退款、賠償等要求,故其主張屬于舉報性質。《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此規定給市場監管部門設定的義務是向舉報人告知是否立案,從被申請人所作《調查情況》來看,沒有體現上述內容,事實不清。
綜上所述,本機關決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撤銷被申請人所作《關于某xxx公司生產的“健民酸梅粉”305g酸梅粉包裝袋上所印的23年調查情況》,責令被申請人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20日內,重新作出告知。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