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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 定 書
高政復決字〔2021〕04號
申 請 人:王X,男,身份證號碼:XXX
住址:XXX
聯系方式:XXX
被申請人:被申請人:西安市高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區鹿歌路101號
法定代表人:張XX 局長
聯系方式:XXX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辦理其投訴舉報所作回復不服,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受理并進行審理,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高陵區XXX生活超市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投訴的回復》(以下簡稱《回復》)。
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處理結果予以書面郵寄告知。
申請人稱:2021年01月08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書面郵寄一封舉報函(關于XXX生活超市銷售的“陜南綠茶”),被申請人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回復》,申請人不服,遂復議。
申請人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函中沒有加蓋騎縫章或公章,應屬沒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應由法制機關確認其違法并責令重新作出答復。申請人認為,依《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依法處理消費者的投訴舉報,即保障產品質量申訴舉報途徑的暢通,更是被申請人最基本的法定職責。被申請人接到投訴舉報后,做出不正確的決定。這顯然是工作問題。被申請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職責,不排除其有暗箱操作,為非法商家做保護傘的可能。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有:
1.原舉報函、產品圖片、購物小票一份。
2.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高陵XXX生活超市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投訴的回復》復印件一份。
3.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2021年1月13日答復人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稱其于2020年11月13日在西安市高陵區XXX購買的“陜南綠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即按規定予以受理并安排執法人員進行調查處理,調查發現,經營者所銷售的“陜南綠茶”是從西安市XXX批發部購進的,購進時查驗并索取了供貨方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檢驗報告》及進貨發票,履行了經營者應盡的進貨查驗義務。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西安市高陵區XXX對不是由其提供的“陜南綠茶”標簽標注的真實性、合法性不負有事先審查的義務,不存在違法行為,免于處罰。
2021年1月28日,答復人向申請人郵寄了加蓋本局公章的《回復》,因《回復》是郵寄送達,不能證明申請人申請復議時提交的《回復》是我局郵寄的原件,即使其收到的《回復》無我局公章,也只是工作中的瑕疵,不會影響投訴舉報的處理結果,尚不足以撤銷該行政行為。
綜上,答復人在收到申請人《關于西安市高陵區XXX銷售的“陜南綠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投訴舉報》后,在法定期限內進行了受理和回復,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理得當,無不妥之處,請求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1.駁回被答復人撤銷《回復》的復議請求。2.駁回被答復人要求我局重新處理其投訴舉報的請求。
經審理查明:
2021年1月12日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投訴舉報(關于XXX生活超市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陜南綠茶”),隨即予以受理并安排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核實。調查中,經營者能提供其購進涉案商品時查驗并索取的供貨方《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檢驗報告》及進貨發票,履行了經營者應盡的進貨查驗義務。被申請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認定被舉報人對不是由其提供的“陜南綠茶”標簽標注的真實性、合法性不負有事先審查的義務。又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并能夠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之規定,作出免予處罰處理,但沒收涉案商品,并將違法線索移送至生產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被申請人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回復》,郵寄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認為《回復》未加蓋公章從而沒有效力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遂成本案。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被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在卷佐證。
本機關認為: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被申請人具有調查處理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投訴舉報的法定職權。
被舉報人根據調查處理情況作出《回復》,以郵寄方式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提出該《回復》未加蓋公章,沒有效力;而被申請人答復稱不能證明申請人申請復議時提交的《回復》是其所郵寄的原件。本機關認為,申請人提出《回復》未加蓋公章,應非刻意之舉,因為此種做法并不能給申請人帶來任何利益,與常理不符;反過來,被申請人未在《回復》上加蓋公章,應為無心之過,因為這種情況并非其作出舉報回復的一貫做法,屬工作失誤,但確已形成文書沒有效力的事實,構成程序違法,應予糾正。故對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西安市高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的《關于高陵區XXX生活超市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投訴的回復》,責令被申請人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20日內重新做出回復。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