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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 定 書
高政復決字〔2021〕06號
申 請 人:陳XX;女;身份證號碼:XXX
住址:XXX
聯系方式:XXX
被申請人:被申請人:西安市高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區鹿歌路101號
法定代表人:張XX 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辦理其投訴舉報所作回復不服,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受理并進行審理,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舉報高陵XXX有限公司在銷售“麥香精品系列(俄羅斯列巴面包)涉嫌發布違法廣告的受理回復》(以下簡稱《回復》)。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處理結果予以書面郵寄告知。
申請人稱:2021年03月04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書面郵寄一封投訴舉報函(關于高陵XXX有限公司銷售的“麥香精品系列(俄羅斯列巴)”),被申請人于2021年03月15日作出《關于舉報高陵XXX有限公司在銷售“麥香精品系列(俄羅斯列巴面包)涉嫌發布違法廣告的受理回復》,申請人不服,遂復議。申請人認為,根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問答(修訂版)第四十九條、五十條規定,《中國食物成分表2004》就有法律效力,葡萄面包、面包條在《中國食物成分表2004》對于維生素的含量均是0,證明了涉案產品是未含維生素的。從該點也證明了被申請人并未進行實際性的調查,被申請人在《關于舉報高陵XXX有限公司在銷售“麥香精品系列(俄羅斯列巴面包)涉嫌發布違法廣告的受理回復》稱:是對面包自身的真實描述純屬睜眼說瞎話,被投訴舉報人也沒有證據證明涉案產品存在其包裝上標注的情形。綜上,請求機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訴求。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有:
1.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2.西安市高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回復》
3.原《投訴舉報函》
4.涉案產品圖片、購物小票(復印件)
5.《中國食物成分表2004》
被申請人答復稱:
2021年3月9日,答復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稱高陵XXX有限公司銷售的“麥香精品系列(俄羅斯列巴)”產品包裝上標注的宣傳用語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不符合《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經調查查明,高陵XXX有限公司自制并銷售的“麥香精品系列(俄羅斯列巴)”是由面粉、雞蛋、白糖、葡萄干、酵母、改良劑、奶粉、食用鹽等原材料,經過常溫發酵焙烤而成。以上制作面包的原料中含有蛋白質、碳水化合物和維生素。因此,我局認為,被投訴人在產品外包裝上所印的廣告用語是對列巴面包自身的客觀描述,對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不會產生實質性影響,不存在《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列的違法情形,不予立案,并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向當事人進行了回復。綜上,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材料后,依法進行了受理、調查和回復,具體行政行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處理得當,答復行為有效,請求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有:
1.行政復議答復書
2.高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12331本地投訴舉報處理資料
3.被舉報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
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9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關于高陵XXX有限公司銷售的“麥香精品系列(俄羅斯列巴面包)”涉嫌發布違法廣告的投訴舉報函后,即安排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被舉報人確有“麥香精品系列(俄羅斯列巴面包)”銷售,該商品為被舉報人自制。被舉報人證照齊全。被申請人以該商品由面粉、雞蛋、白糖、葡萄干、酵母、改良劑、奶粉、食用鹽等原材料經常溫發酵焙烤制作而來,而上述原料中含有蛋白質、碳水化合物和維生素,故認定被投訴人在產品外包裝上所印用語是對列巴面包自身的客觀描述,對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不會產生實質性影響,不存在《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列的違法情形,因此決定不予立案,并向申請人作出《回復》。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被申請人具有處理本轄區內投訴舉報的職責。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以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被申請人2021年3月9日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2021年3月15日作出《回復》,符合上述規定。
根據被申請人調查核實,被舉報商品“麥香精品系列(俄羅斯列巴面包)”為被舉報人自制并銷售。從制作該商品的原料來看,其包裝上所稱“含有蛋白質、碳水化合物和維生素”的描述,符合客觀實際。其包裝所印文字,系對“列巴”類面包基本特征的描述,不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所作《回復》,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西安市高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所作《關于舉報高陵XXX有限公司在銷售“麥香精品系列(俄羅斯列巴面包)涉嫌發布違法廣告的受理回復》。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