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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 定 書
高政復決字〔2021〕08號
申 請 人:馬XX,男,身份證號:XXX
聯系地址:XXX
聯系方式:XXX
委托代理人:陶XX,女,身份證號:XXX
聯系方式:XXX
被申請人:西安市高陵區XXX
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區XXX段-10號
法定代表人:郭XX 主任
委托代理人:柴XX 陜西培優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不服,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受理并進行審理,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依法確認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以特快專遞方式遞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不予答復的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依法作出書面回復并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稱:
申請人為陜西省西安市高陵縣XXX村村民,在該村合法擁有宅基地及房屋。申請人的宅基地及房屋因“高陵區XXX棚戶區改造項目”面臨征收,為維護自身權利,申請人于2021年3月5日通過EMS特快專遞(1035513485835)形式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1份及附具了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申請公開申請人簽訂的《搬遷安置補償協議》、《房屋預購協議書》(需加蓋信息公開單位公章、騎縫章)的政府信息。
根據中國郵政EMS官網郵件查詢結果顯示,西安市高陵區XXX于2021年3月8日簽收該特快專遞,直至今日仍未履行法定職責,沒有對申請人進行正式答復。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于申請人要求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申請不予答復的行為,違反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關于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予答復的規定和第二十四條關于答復期限的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之相關規定向貴單位提起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對于申請人信息公開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行為違法,并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就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作出書面回復并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2.信息公開申請表EMS郵件寄遞單
3.中國郵政速遞物流網上查詢頁面截圖
被申請人答復稱:
2020年3月8日,本單位工作人員簽收了申請人馬XX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要求公開《搬遷安置補償協議》、《房屋預購協議書》等相關信息。后經查實,馬XX本人表示,從未向XXX郵寄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也從未向高陵區政府申請或者委托他人申請行政復議,故不存在需要回復的行政申請。鑒于《搬遷安置補償協議》和《房屋預購協議書》是征收人與被征收人所簽訂應當具有保密性且不能擅自公開,故不屬于應當公開的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五項規定,申請人如果實際作為被征收人可持本人身份證件,前往西安市高陵區XXX綜合保障服務中心申請查看屬于自己的信息內容(高陵區XXX段副10號、聯系人祝XX、電話XXX)。經與馬XX面對面溝通,他本人表示不需要申請公開,而且自身知曉以上信息內容。
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有:
1.馬XX出具的《情況說明》
2.馬XX本人出具《情況說明》時的現場照片
經審理查明:
公民陶XX于2021年4月26日以馬XX委托代理人身份向本機關遞交行政復議申請,稱被申請人未對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要求確認被申請人違法并責令其作出答復。案件審理期間,馬XX本人出具了其未向被申請人提出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及未委托他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情況說明》,由被申請人隨《行政復議答復書》一并遞交本機關。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被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在卷佐證。
本機關認為:
根據馬XX出具的《情況說明》,馬XX并未向被申請人提出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故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缺乏申請主體,系無效申請。陶XX持馬XX授權委托書以馬XX的名義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而馬XX在《情況說明》中稱其并未委托他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表明陶XX所持授權委托書非有效授權委托書,其所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也非馬XX本意,故該行政復議申請也缺乏申請主體,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受理條件,亦系無效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陶XX以馬XX名義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