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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 定 書
高政復決字〔2021〕09號
申 請 人:馬XX,男,身份證號:XXX
聯系地址:XXX
聯系方式:XXX
委托代理人:王XX,女,身份證號:XXX
聯系方式:XXX
被申請人:西安市高陵區XXX辦事處
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區XXX-10號
法定代表人:郭XX主任
委托代理人:柴XX 陜西培優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不服,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受理并進行審理,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依法確認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以特快專遞方式遞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不予答復的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依法作出書面回復并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稱:
申請人為陜西省西安市高陵縣XXX村村民,在該村合法擁有宅基地及房屋。申請人的宅基地及房屋因“高陵區XXX棚戶區改造項目”面臨征收,為維護自身權利,申請人于2021年3月5日通過EMS特快專遞(1035513485835)形式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1份及附具了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申請公開申請人簽訂的《搬遷安置補償協議》、《房屋預購協議書》(需加蓋信息公開單位公章、騎縫章)的政府信息。
根據中國郵政EMS官網郵件查詢結果顯示,西安市高陵區XXX辦事處于2021年3月8日簽收該特快專遞,直至今日仍未履行法定職責,沒有對申請人進行正式答復。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于申請人要求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申請不予答復的行為,違反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關于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予答復的規定和第二十四條關于答復期限的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之相關規定向貴單位提起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對于申請人信息公開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行為違法,并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就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作出書面回復并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有:
1.行政復議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
2.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3.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時所寄EMS快遞單復印件
4.《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5.EMS快遞投遞結果網頁查詢截圖
被申請人答復稱:
2021年3月8日,答復人簽收了申請人馬XX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要求公開《搬遷安置補償協議》、《房屋預購協議書》等相關信息。
2019年7月24日,答復人發布了《西安市高陵區XXX棚戶區改造項目搬遷安置工作通告》,并印發了《西安市高陵區XXX棚戶區改造項目搬遷安置補償實施方案》和《西安市高陵區XXX棚戶區改造項目搬遷安置工作方案》,上述內容屬于公開范圍且已經張貼公布。在項目涉及村組主要出入口等明顯位置進行了張貼公示,同時制定了補償方案宣傳手冊向每戶群眾進行發放宣傳。故申請人所要求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再屬于應當主動公開的范圍內,已告知申請人通過其他方式獲取。
鑒于《搬遷安置補償協議》和《房屋預購協議書》是征收人與被征收人所簽訂應當具有保密性且不能擅自公開,故不屬于應當公開的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五項規定,申請人如果作為實際被征收人可持本人身份證件,前往西安市高陵區XXX辦事處綜合保障服務中心申請查看屬于自己的信息內容(高陵區XXX段副10號、聯系人XXX、電話XXX)。此項內容在2021年元月王XX向高陵區政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時,已告知其準確獲取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根據XXX辦事處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在收到馬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的政府公開信息之后,XXX辦事處已派該村包村組組長再次告知馬XX、王XX來街道辦查閱信息,但王XX和馬XX均未到XXX辦事處查閱。
1.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
2.照片一幅(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告知獲取政府信息途徑)
經審理查明:
申請人馬XX為西安市高陵區XXX村村民。2021年3月8日,申請人通過郵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因房屋搬遷而簽訂的《搬遷安置補償協議》和《房屋預購協議書》。上述信息由被申請人保管。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派該村包村組組長告知馬XX、王XX到街道辦查閱信息,馬XX和王XX未前去查閱。又查明,申請人確曾于2020年12月向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提出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得到政府辦公室答復,但該次申請公開信息內容與2021年3月8日申請公開信息內容不同。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被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在卷佐證。
本機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規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本案被申請人,具有公開由自己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的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人3月8日(郵件實際簽收之日)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至期限屆滿之日4月6日,被申請人未作出答復,未履行信息公開職責。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與本案無關聯性,不能作為本案證據。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
被申請人西安市高陵區XXX辦事處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20日內,履行信息公開職責。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