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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 定 書
高政復決字〔2021〕10號
申 請 人:余XX 性別:男電話:XXX
身份證號:XXX
住址:XXX
被申請人: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張卜派出所
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區張卜街道電話:xxx
法定代表人:王XX 所長
委托代理人:陳 XX 民警
黃 XX 民警
申請人以被申請人不依照法定職責受理其控告為由,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受理后予以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決定被申請人依照法定職責受理2021年04月24、25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控告盧XX、張XX、劉XX在2020年05月30日和次日的31日多人多次破壞申請人正常糧農生產經營活動的各自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稱:
2021年04月23日22時29分,申請人110報警要求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責任,次日上午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詢問筆錄并收控告信及相關破壞生產經營相關證據材料,被申請人卻在04月25日出具歪曲事實的報警回執。
2020年03月28日盧XX、張XX等偽造韓家村XX小組會議記錄,決定違法收回XX組多戶承包地,在2020年04月09日該偽造的小組會議記錄競得到XX村的同意并加蓋村委會印章,其會議記錄明確2020年05月30日違法收回多戶承包地,該日申請人剛剛收割完冬小麥,就遭遇盧XX、張XX、劉XX用張XX責任田上的私宅門口的機井加鋪設水龍卷帶向申請人1.89畝地塊灌水,申請人無奈撥打110報警求助,被申請人出警卻錯誤認為:經調查屬于村組土地糾紛。該錯誤認為導致次日早上三個不法分子繼續阻擋鄒二宏機播玉米帶施肥。村組共同第三人稱其中的張XX還以相鄰地界畔糾紛為借口阻擋鄒XX(拖拉機手)播種相鄰申請人土地播種玉米,直接侵害申請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理應受到法律的追究。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有:
1.2021年4月23日《報警回執》;2.某書第123頁,載明公安機關進行網上接報案登記的情形。
被申請人答復稱:
2021年4月23日22時29分我所接110轉警:群眾稱4月17日因被人破壞土地一事,張卜派出所不處理。接到該轉警后,我所民警立即與報警人余XX聯系,余XX反映2020年5月30日土地糾紛情況。2020年5月30日報警人余XX所在的韓家村九組為收回其耕種土地,組長盧XX、村民張XX、村民劉XX等三人以給土地灌水方式阻擋報警人耕種,目的是收回土地。當日余XX報警后,處警民警認為屬土地糾紛。經查,該報警此前報警人余XX已于2021年4月17日撥打110報警。余XX認為2020年5月30日處警民警認定與事實不符,要求追究組長盧XX等三人責任。民警了解情況后于4月24日、25日上午口頭告知報警人余XX:1.該報警屬重復報警,2021年4月17日民警已告知報警人余XX可以向相關監督部門進行投訴;2.報警人余XX認為2020年5月30日處警民警處理不當可到督查部門反映情況;3.報警人認為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受到侵害,要求追究盧XX等人行政責任可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復議申請人余XX認為盧XX等人行為屬破壞正常糧農生產經營活動于法無據。根據刑法276條,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該罪名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并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盧XX等人代表村組收回土地的目的明顯與該罪名不符;其次該罪名客觀方面為毀壞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盧XX等人給土地灌水行為未造成實際損失,與該罪名不符。法無明文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盧XX等人行為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中未找到相應條文規定。
對復議申請人處置合規。根據《公安機關執法細則(2021年修訂版)》第2-03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投訴或者非緊急報警、求助,應當告知投訴人、報警人、求助人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投訴、報告、求助,并視情轉告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單位,對投訴人、報警人、求助人予以必要的解釋。報警人4月17日報警后,處警民警了解情況后告知報警人可以向相關監督部門進行投訴。4月23日報警人再次報警,處警民警了解情況后再次告知報警人到相關部門反映情況,并進行相關解釋,民警處置程序合規。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有:
1.2021年4月17日、2021年4月23日接處警登記表;2.4月24日詢問余XX《詢問筆錄》。3.執法記錄儀視頻光盤;4.《公安機關執法細則(2021年修訂版)》第2-03條第二款復印件及公安派出所民警常用業務手冊2-3頁復印件;5.《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司法解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余XX系XX村XX組村民。2021年4月23日22時29分,被申請人接110指令轉來申請人報警,稱其因被人破壞土地于4月17日報警,被申請人不予處理。經被申請人詢問,申請人4月17日的報警,系因對被申請人處理其于2020年5月30日報警的結果不認可而引起。因在申請人4月17日報警之后,被申請人已口頭告知其可向督查部門投訴,故就其4月23日的報警,被申請人認定其屬重復報警,告知其如認為2020年5月30日報警民警處理不當,可向督查部門反映,關于土地經營權、地役權受侵害的問題,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人不服,遂成本案。
以上事實,申請人、被申請人所提交材料在卷佐證。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具有受理查處本轄區內治安案件的職責。申請人的復議請求實為履行職責之請求。
申請人4月23日的報警,內容與其4月17日的報警內容、目的、訴求實質相同,即認為其2020年5月30日的報警未被恰當處理。鑒于此,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重復報警,本機關予以認可。《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縣級公安機關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按照規定進行網上接報案登記。對重復報案、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結的,應當向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釋,不再登記。本案中,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2021年4月23日的報警為重復報警,向其作出口頭解釋,并告知其可以向督查部門反映相關問題,已經履行了相應職責。
至于申請人對被申請人處理其2020年5月30日報警的結果不服的問題,則應在法定期限內,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渠道尋求救濟。申請人通過報警去解決對前次報警處理結果不服的問題,不符合現行行政法律、法規關于行政救濟的規定。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