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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 定 書
高政復決字〔2021〕15號
申 請 人:魏XX,男,身份證號碼:XXX
住址:XXX
聯系方式:XXX
被申請人:被申請人:西安市高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區鹿歌路101號
法定代表人:張XX 局長
聯系方式:XXX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2021年4月12日作出的《關于魏XX先生投訴西安市XXX有限公司高陵XXX藥房有關問題的回復》(以下簡稱《回復》)不服,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西安市高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的《回復》。2.責令被申請人西安市高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就申請人本次投訴舉報重新依法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2019年2月25日所作《西安市高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高陵區XXX超市投訴的回復》(以下簡稱《原回復》)被西安鐵路運輸法院行政判決書(2019)陜7102行初2745號判決撤銷并責令重新處理后,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的《回復》,與內容完全一致,故意不作為。
經審查:被申請人2021年4月12日所作《回復》,系其2019年2月25日所作《原回復》被西安鐵路運輸法院判決(行政判決書(2019)陜7102行初2745號)撤銷,并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后,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時所作。
本機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本案中,申請人所申請復議事項,已為西安鐵路運輸法院受理并判決且判決已經生效,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三款規定“行政機關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處理。”根據此條規定,行政機關重新作出的行政行為與原行政行為是否系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內容是否基本相同,應由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進行審查,然后決定是否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理。本機關沒有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判決及其實際執行情況進行評判和干預的權力。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6日